媒體報導中央放寬合格認定基市不從 中選會澄清均採一致標準
中選會今日嚴正澄清,過往以來相關罷免案辦理,有關查覈作業辦理標準中央與各地選委會均採一致標準,並未有個案加嚴或放寬等情。(本報資料照片)
有關媒體報載指出,中選會「指導」基市選委會兩人一組查對,若認定合格與否意見不同,須用雙掛號函問連署人,未回覆視爲合格,但基市選委會認爲未回覆視爲合格有疑慮,明天開會研議認定標準。對此,中選會今日嚴正澄清,過往以來相關罷免案辦理,有關查覈作業辦理標準中央與各地選委會均採一致標準,並未有個案加嚴或放寬等情。
中選會表示,即連昔日各地選委會含高雄市選委會辦理高雄市長罷免案時亦依法辦理之,昔日高雄市選委會在辦理高雄市長罷免案時,有關查對作業「寄送查詢單予當事人,向其查詢是否爲本人簽名或蓋章,其統計情形寄出計2271件。
其餘未回覆未能得其表示,經高雄市選舉委員會109年4月7日第101次委員會議討論不列爲不符規定之數,亦即,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83條及公職人員罷免提議人及連署人名冊查對作業須知規定辦理,尚不得僅因當事人未回覆或未於期限內回覆查詢單,作爲連署人名冊予以刪除事由(網址 https://web.cec.gov.tw/khec/cms/news/32906 )。
中選會嚴正說明,各地選委會含基隆市選委會在內作爲主辦選舉委員會,有關辦理連署人名冊之查對如發現連署人名冊有疑似代替簽名或蓋章情事,得依公職人員罷免案提議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第16條規定寄送查詢單向當事人查詢是否爲本人簽名或蓋章。
主辦選舉委員會應本於職權,綜合其他事實認定連署人名冊是否有僞造情事,尚不得僅因當事人未回覆或未於期限內回覆查詢單,作爲連署人名冊予以刪除之事由。
也就是說,中選會函釋規定系請主辦選舉委員會應本於職權綜合其他事實認定連署人名冊是否有僞造情事,尚不得僅因當事人未回覆或未於期限內回覆查詢單,作爲連署人名冊予以刪除之事由。報載內容核與事實不符部分,中選會基於捍衛選務機關之公正性,自有予以澄清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