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河市案 北捷前官員重判10年
美河市共構建築案,位於新北市新店區中央路與環河路口,基地面積2.8萬坪、緊鄰新店線捷運機場,2001年北市府與日勝生建設簽約興建13棟住宅、2棟商辦及1棟購物中心,總戶數2,200戶,總銷售金額約285億元。
臺北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美河市建地由北市府提供99.35%土地,日勝生出0.65%的土地和施工建造,2007年委託旭洲公司鑑定總成本237.8億元,做爲北市府與日勝生分配權益的依據。
判決書指出,2007年3月高嘉濃以日勝生製作的「預算補充說明書」,提高外牆等70項工程預算,竄改旭洲公司鑑定報告,指示課長王銘藏依假鑑定報將開發案總成本提高到252億餘元。
合議庭指出,高嘉濃授意王銘藏,將原來應直接以工程費的16%計算的「建物建造費成本的間接工程費」,擅自提高用18%計算,拉高日勝生可以分回的樓地板面積比率,最後定案的分配樓地板面積比率北市府30.75%、日勝生69.25%,同年4月審議通過報請郝龍斌籤準,致日勝生多了1,932.37坪,北市府相對少了1,932.37坪,損失5億900萬餘元。
合議庭根據聯開處旭洲公司人員作證,高嘉濃僞造旭洲公司的鑑定報告,因爲僞造本沒有旭洲的鋼印,且計算數字不合;以及檢方扣到一張高嘉濃的手寫註記13項工程費總額,比對僞造版的總成本鑑定報告,數字「相似」,有的完全吻合,有幾筆只差幾元,據此認定高嘉濃僞造旭洲公司的鑑定報告,圖利日勝生公司。
判決書指出,檢方偵辦時與案發已相隔6年,相關證物多已滅失,高嘉濃辯稱被下屬矇騙,王銘藏供稱受高嘉濃指使,以及檢方查無收賄對價情形,最後依圖利罪判高10年、王4年徒刑,各褫奪公權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