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健康險不實告知 有3風險
金管會提醒,帶病或隱瞞病史投保健康險,恐有三大風險。圖/本報系資料照片
帶病或隱瞞病史投保健康險,恐有三大風險。金管會16日提醒,民衆投保健康險時若曾有病史或帶病投保,卻不實告知,壽險公司在得知解除原因一個月內、或保單成立二年內,都可以解除契約,即保單自始無效,第三種情況是雖然保單已超過二年,無法解約,但保險公司可針對保戶投保前的疾病「拒賠」。
同時,若是業務員爲成交保單,慫恿保戶不實告知,保險局副局長王麗惠表示,若壽險公司沒有善盡管理責任,則壽險公司會被開罰60萬元到1,200萬元不等的罰鍰,若是業務員個人行爲,則所屬公司可對其處以停止招攬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罰責。
金管會表示,投保健康險時,一要審慎評估自身需求及經濟能力;二要注意投保的保單類型、疾病及醫療等名詞定義,保單的等待期、除外責任及給付上限等重要事項;三是要據實回答要保書上的書面詢問,即相關的健康告知事項,若不實告知,可能被保險公司解除契約,衍生消費爭議。
金管會強調保險契約是基於最大誠信原則,由要保人與保險公司雙方訂定對價平衡的契約,所以要保人與保險公司都應要善盡告知義務,要保人對於被保險人「過去五年內曾患有高血壓、癌症」、「近二月有因受傷接受醫生治療、診療或用藥情形」等,都應誠實告知,讓保險公司知道保戶的健康狀況,進而評估承保風險。
若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不誠實告知、或對告知內容有隱匿、遺漏不說等,例如曾罹癌治療、重大傷病住院等,卻沒有告知,讓保險公司減少對承保風險的評估,依保險法64條規定,保險公司在得知保戶不實告知事實的一個月內,亦或保單契約訂定二年內知道此事,都可以解除契約,且保險公司不用退回保費。
即便保單「撐過」二年,但之後保戶若還是因投保前罹患的疾病出險,保險公司在得知事實後,亦可依保險法127條,不給付保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