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交50萬定金後反悔,咋辦?

購房者看上心儀的房子,向賣主交了購房定金,最後又反悔不想買,這時定金還能退嗎?近日,騰衝市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判決定金不予退還。

2021年5月,聶某、夏某通過某經紀公司簽訂《定金合同》,約定聶某購買夏某名下的房產,房產交易價格爲648.6萬元。合同簽訂當日,聶某向夏某支付定金50萬元,夏某向經紀公司支付了居間服務費4萬元。後聶某以丈夫段某的徵信存在問題,無法辦理貸款爲由,要求夏某退還購房定金。最終雙方協商未果,聶某將夏某及經紀公司訴至法院。夏某則認爲聶某反悔構成違約,同時向法院提起反訴,要求聶某支付違約金4萬元。

法院審理認爲,定金合同系實踐性合同,自一方當事人交付定金之時起生效。本案中,聶某向夏某購房並支付購房定金50萬元,但之後一直未按定金合同約定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其間,聶某及丈夫多次請求夏某延期,雙方直至2022年9月仍在磋商房屋價格。同時,通過庭審查明,聶某夫婦曾向夏某表示願意承擔15萬元定金,且二人已在同一小區購置其他房產,可認定聶某已無購買該房產的意願。本案系因聶某自身原因導致房屋買賣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系聶某違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針對夏某的反訴請求,法院認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因夏某已主張不返還定金,且定金已足以彌補其損失,故其反訴請求法院不再支持。同時,因經紀公司的居間服務行爲與案件無關,最終,法院判令駁回了雙方的訴訟請求。

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爲維護購房人的合法權益,法律作出了關於購房定金的規定,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應對將要產生的法律後果進行充分的瞭解,否則容易產生不必要的麻煩和糾紛。

本報記者 張恆 通訊員 李維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