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國務院總理李強簽國務院令 劃明非銀行支付機構監督管理條例

大陸國務院總理李強李強簽署國務院令,公佈《非銀行支付機構監督管理條例》,預計明年5月1日起實施。(新華社)

大陸國務院總理李強日前簽署國務院令,並公佈《非銀行支付機構監督管理條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條例規定,非銀行支付機構應按照支付業務許可證載明的業務類型及經營地域範圍從事支付樂務,未經批准不得從事依法需經批准的其他業務;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塗政、倒費、出租、出借支付業務許可證,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行政許可。

據新華社報導,大陸非銀行支付機構近來快速發展,對於活躍交易、繁榮市場有着重要作用,而制定專門行政法規,將非銀行支付機構及其業務活動進一步納入法治化軌道進行監管,旨在促進非銀行支付業規範發展,確實保護用戶合法權益,發揮其滿足用戶多樣化支付結算需求等作用。

報導指出,《非銀行支付機構監督管理條例》共計6章60條。條例規定,非銀行支付機構定義爲除銀行業金融機構外,據使用者提交的電子支付指示轉移貨幣資金的公司。規定設立非銀行支付機構應經中國人民銀行(大陸央行)批准,明確設立條件並嚴把准入關。

該條例也明確,非銀行支付機構應以提供小額、便民支付服務爲宗旨,「未經批准不得從事依法需經批准的其他業務,不得從事或變相從事清算業務」。

條例還提到,爲適應支付業務發展需要,將支付業務分爲儲值帳戶營運和支付交易處理兩類,並授權大陸央行制定具體規則。明確支付業務管理要求,規定非銀行支付機構應當健全業務管理等制度,具備符合要求的業務系統、設施及技術,確保支付業務連續、安全及可溯源。

條例表示,要明確支付帳戶、備付金、支付指示等管理規定,要求支付帳戶以用戶實名開立,「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挪用、佔用、借用備付金,不得僞造、變造支付指令,防範非銀行支付行業風險」。

另,條例提出,要規定非銀行支付機構與使用者簽訂支付服務協議,其條款應依公平原則擬定。非銀行支付機構應保障使用者資金安全及資訊安全,不得將相關核心業務及技術服務委託第三方處理。並要妥善保存使用者資料及交易紀錄,建立有效的盡職調查制度,加強風險管理。還有,要採取有效措施保障支付帳戶安全,防範支付帳戶被用於非法集資、電信網路詐騙、洗錢、賭博等違法犯罪活動。

此外,條例還規定監管職責和法律責任,非銀行支付機構的監督管理應貫徹大陸國家路線方針政策、決策部署,圍繞服務實體經濟,統籌發展和安全,維護公平競爭秩序。明確大陸央行的監理職責、監理措施及風險處置措施等,「地方人民政府應配合央行做好風險處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