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邊隨意尿尿引糾紛 醉男勒斃小黃司機 嫌犯律師要求這麼做!

陳姓男子因酒醉勒斃計程車司機,被控殺人罪,士林地院開庭審理,辯護人臨時聲請不行國民參審。(資料照/警方提供)

陳姓男子今年4月酒醉隨地便溺,引發林姓計程車司機不滿,陳男竟徒手勒斃林男,被控殺人罪。士林地院12日開庭,林的辯護人以主觀認知是殺人或傷害致死,國民法官難以辨別其中差異爲由,臨時聲請不行國民參與審判,死者的家屬堅持讓公衆參與,建請法院求處15年有期徒刑重刑,庭訊1小時,法官諭知候核辦。

全案發生在今年4月6日清晨,41歲陳男因酒醉尿急,在新北市汐止或車站外計程車旁便溺,引發林姓司機不滿,陳男以手臂鎖喉,導致林男昏迷送醫救治,最後仍宣告不治,員警當場逮捕陳男,酒測值高達1.07毫克,陳男被控殺人罪,依法進入國民參與審判程序。

陳男12日當庭表示「我當時只是想架住他,因爲喝醉不知道出手力道」辯護人解釋,陳否認殺人,承認傷害致死罪,聲請不行國民法官程序,改由一般程序進行。

辯護人聲請理由,認爲陳男案發當天喝醉,主觀上是否有殺人的意圖,或者是傷害致死,是否不違背其本意,防衛自己導致死亡的結果,在法律上是艱難的決斷,國民法官沒有專業訓練,會造成評議上的困難,審理程序耗費時日,冗長的程序將拖延訴訟,損及死者家屬的權益。

檢方表示,本案單一被告、單一事實並不複雜,在主觀認定上不需要高度的專業知識,本案符合國民法官法立法精神,可作爲國民參與審判重要的價值與公共利益。辯護人依國民法官法第6條第1項第4款,被告要先承認犯罪,纔可以不行國民參與審判,但被告並未認罪,不符合第6條規定。

訴訟代理人表示,傷害致死、殺人兩罪並非複雜的概念,辯護人以國民法官耗費司法資源、國民法官切缺專業訓練、職業法官會影響國民法官決定爲由,聲請不行國民參與審判,那每一案件都有同樣的危險,沒有一件可以實行國民參與審判。

死者的妹妹、兒子參與訴訟程序,當庭表示陳男至今沒有道歉,無法原諒他所犯的罪行,希望可以讓公衆參與,並能判最重的刑度、有期徒刑15年。但辯護人表示,陳男多次希望能向家屬道歉,但因遭羈押,雖然有心但受限於司法制度。陳男當庭表示非常後悔,對於酒後造成的過錯非常愧疚,想對家屬表達歉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