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項目上限稅率折半 地方政府 可停徵娛樂稅
娛樂稅上限稅率可望減半
爲推動藝文活動及競技比賽,行政院會19日將通過財政部所提《娛樂稅法》部分條文草案,明定電影、演唱會、戲劇舞蹈表演、職棒及職籃比賽等六大課稅項目上限稅率折半,並開放地方政府得視產業發展、政策需要或財政狀況停徵部分項目之娛樂稅。
娛樂稅是支應地方各項建設與公共服務的重要財源,財政部7月邀集各地方政府開會,達成授權停徵部分項目娛樂稅的共識。若修法通過,地方政府未來得停徵電影、職業性歌唱或技藝表演、戲劇及音樂演奏、各種競技比賽(如職棒與職籃)等四項目之娛樂稅,但舞廳、高爾夫球場,或者提供娛樂場所、設施或娛樂活動供人娛樂者等三類並未被納入,例如娃娃機屬於娛樂設施,非可停徵項目。草案規定,未來地方政府若決議停徵,應定明實施期限並以達成合理的政策目的爲限,提經當地民意機關通過,並報財政部備查。
此外,除高爾夫球場稅率上限20%不變,此次修法全面調降各項目上限稅率,包括:電影娛樂稅率由現行最高不得超過60%、本國語言片不得超過30%,調降爲15%;職業性歌唱、說書、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及夜總會等表演自30%調降爲15%;戲劇、音樂演奏及非職業性表演自5%調降爲2%;競技比賽自10%調降爲5%;舞廳或舞場自100%調降爲50%;其他提供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供人娛樂者,自50%調降爲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