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停設導航罰3千⋯喊冤遭警嗆聲!婦傻眼:難道要老女人回不了家?

黃婦臨停設置導航,遭警方開罰3000元,不服提告。(示意圖免費圖庫pexels)

記者陳羿妏/臺北報導

63歲黃姓婦人去年10月11日晚間7時許吃完喜宴,載友人南港高鐵站搭車時,遭警方舉發開車用手機,開罰3000元。黃婦不服,認爲她老花眼不可能邊開邊用手機,況且當時是臨停設置導航,直到警方指引她纔會緩速開車前進。對此,士林地院勘驗相關畫面後,採信黃婦說詞,撤銷罰單,可上訴。

判決指出,黃婦主張,她現年63歲,有老花眼,看手機須戴眼鏡才能看清畫面,開車時無法戴老花眼鏡,否則會看不清路況,因此開車、滑手機兩件事不可能同時進行;事發當天,她參加喜宴後,開車載送友人至南港車站搭乘高鐵,與一排車一起停下,讓友人下車,隨後便設置導航準備前往民權西路捷運站。然而,停靠在路邊、未行駛狀態下設導航,員警卻上前認定她開車用手機,且聽到是「設置導航」後,反倒補一句「再說,再開一張(罰單)」。

黃婦說,「試問設置導航回家有錯嗎,難道要一個老女人夜宿車內回不了家?這是法律嗎?3000元對一位沒工作的老女人來說不是小事」,因此提告要求撤銷罰單。

南港派出所則辯稱,當時舉發員警因看到黃婦一邊開車、一邊使用手機,有妨礙駕駛安全之行爲,且車輛移動,因此全案舉發無誤。

對此,法官勘驗案發監視器畫面,黃婦當下確實臨停在路邊,直到警方上前才緩速前進,此外即便黃婦友使用手機,也是在臨停狀態,非行駛道路期間,因此無從認定黃婦有違反「汽車駕駛人行駛道路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進行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爲」,最終撤銷罰單,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