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若亞:感謝大法官公正判決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8日下午做出釋字第745號解釋,認定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1款和第2款,和同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2,關於薪資所得的計算,如超過法定扣除額上限12.8萬元,不準另外列舉扣除的規定違憲,要求主管機關須在2年內檢討修正,而這次的結果,也等於替藝人模特兒爭取列舉扣除報稅開一扇窗。

林若亞經紀人迴應說,10幾年前因林志玲被查稅提出釋憲,當時被法官駁回,同時期的幾個凱渥模特兒都被國稅局問到,那時林若亞也委託律師處理,但律師只說進入釋憲程序,後來也沒進展,想不到事隔多年這件事又被拿出來講,她說,律師告訴她自己的案子釋憲成功,她很開心,畢竟已經過了這麼久,真的很意外。她很感謝大法官們跟法院有這麼公正明智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