鄰居持刀逛社區好嚇人 四種情境適用「惡鄰條款」 

▲。(圖/記者季相儒攝)

記者黃靖惠綜合報導

千金買屋萬金買鄰」家有好鄰居住起來更快活,一旦遇到不好相處鄰居,也不用自認倒楣搬家,其實只要符合四種情況適用「惡鄰條款」,就可依循法律途徑趕走惡劣住戶,先前就有一名少年持刀社區嚇壞住戶,最終居民召開住戶大會商討決議,請少年及其家屬搬離社區。

嘉義市一名少年深夜大吼大叫、破壞花盆,甚至持刀在社區閒逛,雖然沒發生傷人事件,但他的行爲猶如不定時炸彈,令附近鄰居退避三舍,最終居民召開住戶大會商討決議,請少年及其家屬搬離社區。

律師林富貴表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2條俗稱「惡鄰條款」,管理委員會可依循法律途徑趕走惡劣住戶,不過爲了避免變成「多數霸凌」的情況,必須依循法律流程進行,否則就算通過住戶集體指證連署,或者是區分所有權大會決議結果,同樣不具效力

林富貴表示,「惡鄰條款」針對下列四種住戶可能發揮功效,第一、第一積欠管理費,第二、擅自改建房屋且妨礙公共安全,第三、破壞主建物結構,第四、其他違反法令規約

不過他說,即便符合上述條件,且大樓住戶開會決議後,還需訴請法院判決命其遷出,才能申請強制驅離,不然只單單憑藉着管委會決議是不具效力。

實務層面上來說,他表示,最多被驅離的個案就是欠繳管理費,經強制執行後,再度積欠總額達到房屋總價1%,纔可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出讓房屋。

「惡鄰條款非多數暴力,同樣有失敗的個案」他表示,曾有個案因家中飼養犬被投訴噪音大、製造環境髒亂,經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決議後驅離,但到了法院案情逆轉,因爲決議內容法律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經環保局等單位稽查噪音未違規,判管委會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