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舉保費扣除額 三關鍵

民衆列舉保費扣除額,可達節稅效果,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官員提醒,列報時有三個關鍵,包含保險適用範圍、可列報上限、可列報親屬。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民衆列舉保費扣除額,可達節稅效果,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官員提醒,列報時有三個關鍵,包含保險適用範圍、可列報上限、可列報親屬。

首先在保險適用範圍方面,財政部表示,申報綜所稅時,不少採用列舉扣除額的民衆會列報保險費來節稅,每年可用來節稅的保費包含人身保險、勞保、就業保險、學生平安保險、農民健康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

可作列舉扣除額之保險費

其中,人身保險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和年金保險,常見的癌症保險、住院醫療險、重大疾病保險都屬於健康保險的範疇,可在每年申報綜所稅時,依相關規定列舉扣除;但若是像汽車責任險等產險保費支出,就不能列報扣除。

其次要留意上限。臺北國稅局提醒,保費扣除額每人(以被保險人爲計算依據)每年扣除金額最多不能超過2.4萬元。不過,依《所得稅法》規定,健保費(含補充保險費)可全額列報扣抵,不受每人每年2.4萬元的保險費列舉扣除額限制。

最後在列報親屬保費方面,依《所得稅法》規定,納稅人如採列舉扣除,本人、配偶和申報扶養直系親屬的人身保險、勞保、就業保險、國民年金保險保費等,可在每一被保險人每年不超過2.4萬元額度內申報扣除。

財政部表示,被保險人與要保人要在同一申報戶,才能扣除納稅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的保費支出。其中,列報扶養親屬的保費支出,必須是受納稅人扶養的「直系親屬」纔可申報,若是兄弟姐妹或其他非直系親屬就不符規定。

官員提醒,納稅人申報保費扣除額時,應留意被保險人與要保人是否在同一申報戶,以免權益受到影響。

此外,想以保險費申報扣除,是否備妥證明文件也相當重要,納稅人應檢視保險費收據或相關證明,是否已準備齊全;也應留意健保費支出,是否有請投保單位提供保費收據、繳費證明,分別載明被保險人及眷屬姓名,以作爲列舉扣除憑證。

延伸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