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歲幼童變「豬八戒」?家長怒告托育中心公然侮辱 1原因不起訴

臺中有家長將2歲多小孩送某私立托育中心,後雙方解除托育契約要求對方將小孩照片從臉書粉絲專頁移除,卻遭業者在孩子臉部放上「豬八戒」圖樣,家長不滿對班主任提告公然侮辱罪嫌;檢方認爲,班主任用豬八戒遮掩幼童臉部,經去識別化無從辨識身分,難認有侮辱犯意,偵結不起訴。

家長控訴,去年5月至12月間將兒子送交該中心托育,後雙方因故解約,他們要求托育中心把小孩在臉書粉絲專頁上的照片移除,未料托育中心班主任沒將照片下架,反而將他們小孩照片的頭像,貼上「豬八戒」圖樣。

家長認爲,班主任的行爲足生損害他們兒子人格、社會評價,對班主任提告刑事公然侮辱罪嫌。

臺中地檢署調查,班主任確實在托育中心臉書粉絲專頁上,將該名兒童的頭像臉部貼上豬八戒圖樣,但其堅決否認妨害名譽犯行,辯稱當初家長送託時,雙方有約定可以將小孩照片放在粉專,契約解除時可以繼續放。

班主任說,後來契約解除當天,家長有要求刪小孩照片,她就將該名兒童個人照片刪除,其他團體照有其他小孩纔沒刪,自己是以貼圖方式將該幼童照片遮掩,並無註記姓名,其他家長也不會知道名字,她當時只是想盡快完成工作,沒有其他想法。

檢方勘驗照片,發現該幼童頭像均以豬八戒圖樣遮掩臉部而去識別化,且未指名姓名,也未見有何可辨識照片中指涉對象是誰的訊息,一般家長或民衆顯無從自該照片特定真實身分,難認班主任有使該幼童人格評價受貶損的故意。

檢方也認爲,豬八戒一詞雖有「咒罵、譏笑人的話,或指好色、醜陋,愚蠢之意」,但該幼童才2歲多,當不致使人產生此聯想,因此難僅依班主任在幼童臉部貼豬八戒圖樣,就認定有公然侮辱犯意,偵結予以班主任不起訴。

幼兒家長在臉書爆料公社貼文,指照片中自己的孩子被貼上「豬八戒」圖,對托育中心班主任提告公然侮辱。圖/取自爆料公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