飆髒話罵「四眼田雞」再比中指挨告公然侮辱 法官這原因判無罪

基隆市A男(代號)帶妻小到早餐店吃早餐,與另名帶母親也來吃早餐的B女(代號),隔桌而坐,但因小孩躺在地上踢腳引發紛爭。A男不滿B女與母親看了一眼並挪動位置,涉嫌辱罵對方「操」、「幹」、「四眼田雞」,還比中指,挨告公然侮辱,法官認爲雖粗鄙,但僅爲口頭禪、加強語氣,判A男無罪。

基隆地院判決書指出,A男帶同妻子及3名小孩早餐店吃早餐時,B女也帶母親在隔壁桌用餐,因A男的一名小孩躺在地上踢腳,B女及母親看了一眼,並挪動位置,雙方起爭執。

A男不滿,口出「妳沒童年」、「就不要生小孩」等語,接着「操」、「幹」、「四眼田雞」等言語,並以比「中指」手勢在公共場所辱罵對方,挨告公然侮辱罪。

B女主張,A男的小孩走到她母親身後並開始躺在地板上踢腳,她只是看被告的小孩一眼,她的母親把坐墊往前移,A男就開始罵還比中指。

A男坦承有對B女和其母親說出這些字眼,但否認公然侮辱。因爲B女的母親先用斜眼及不屑的眼神看他正在吵鬧的孩子,並於經過他們桌邊時做了很大的動作,他才與對方爭吵,都是在發泄情緒,並非辱罵的意思。

法官審理指出,A男雖在衝突過程中,因語言使用習慣或個人情緒控制問題,而出於一時衝動,當場口出惡言及比中指手勢,不免有所粗鄙、輕率,但是因早餐店緊鄰用餐而偶發爭執,A男未針對種族、性別、性傾向、身心障礙等結構性弱勢羣體之身分或資格有所貶抑,亦沒反覆攻擊。

法官還說,「操」、「幹」等單詞,固有貶損他人評價的意味,但因個人語言使用習慣,亦有多者用爲口頭禪,以加強語氣、抱怨、帶有抒發個人情緒用意,因此認定A男並不構成公然侮辱罪。

基隆市一男子罵髒話再比中指挨告公然侮辱,法官認爲雖粗鄙,但僅爲口頭禪、加強語氣,判男子無罪。圖/本報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