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高一部”:以“工業園”等名義爲跨境電詐提供場所、管控犯罪團伙的應認定爲犯罪集團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今天(26日)聯合發佈《關於辦理跨境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意見》突出四個懲治重點:
《意見》聚焦司法辦案中法律適用、證據收集審查運用、刑事政策、追贓挽損等問題,有針對性提出解決方案。
如針對跨境電詐等犯罪組織集團化、壟斷化,在境外地區打着“工業園”“開發區”等幌子,實則詐騙斂財等問題,《意見》明確規定,通過提供犯罪場所、後勤保障、武裝庇護、人員管理等方式,管理控制犯罪團伙實施跨境電詐、敲詐勒索等犯罪活動,抽成分紅或收取相關費用,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幹成員固定或基本固定,符合刑法第26條第二款規定的,應當認定爲犯罪集團,依法予以嚴懲。組織者、領導者未到案或者因死亡等法定情形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不影響犯罪集團的認定。
針對跨境電詐案件犯罪數額認定難的問題,《意見》規定,無法查明被害人及其具體被騙或者被敲詐勒索的數額時,可以根據賬戶交易記錄、通訊羣組聊天記錄等證據,結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綜合認定犯罪數額;跨境電詐集團的犯罪數額,可以根據該犯罪集團從其管理控制的犯罪團伙抽成分紅或者收取費用的數額和方式折算。
針對跨境犯罪集團難以查證每名成員具體對應犯罪數額的難題,《意見》規定,查明犯罪集團犯罪數額後,即使未查清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體參與的犯罪數額,也可綜合考慮其在犯罪集團、犯罪團伙中的地位作用、參與時長、與犯罪事實的關聯程度,以及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等因素,確定其所應承擔的刑事責任。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年內出境赴境外犯罪窩點累計時間30日以上或者多次出境赴境外犯罪窩點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以詐騙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證據證實其出境從事正當活動的除外。
同時《意見》強調全面加強追贓挽損,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全面調查、審查跨境電信網絡詐騙、敲詐勒索等犯罪集團、犯罪團伙及其成員的財產狀況,依法及時查詢、查封、扣押、凍結涉案賬戶資金、房產、車輛、貴金屬等涉案財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境外的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通緝一年後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序沒收其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總檯央視記者 程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