驚呆!中專學歷冒充碩士入職當總監,月薪8萬!事發後被開除,他還起訴公司補償34萬

每經編輯 畢陸名 何小桃

在企業經營管理中,員工學歷造假時有發生,若公司發現後因此解僱,違法嗎?來看看這則案例法院是如何判的。

據中國裁判文書網官網披露的一則民事判決書顯示,李某於2017年5月22日入職公司,雙方簽訂《員工聘用合同書》,合同約定職務爲“廣告創意總監”,稅後月薪80000元。李某在《員工聘用合同書》上填寫的學歷爲“碩士”,《新員工入職登記表》上填寫的學歷也是碩士,且有畢業院校及專業。

《新員工入職登記表》中的“工作經歷”一欄,顯示李某在“XX品牌諮詢有限公司”任總經理兼執行創意總監接近三年。

2017年10月27日(入職僅5個月),李某離職。

後公司發現李某的學歷有問題,公司認爲李某實際學歷爲中專學歷,採用欺詐手段,隱瞞真實的中專學歷,利用虛假的碩士學歷,騙取XX電商公司與之簽訂勞動合同,其行爲構成欺詐,更反映了其道德品質難以勝任總監一職。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本案勞動仲裁對李某與XX電商公司在2017年5月22日簽訂的《員工聘用合同書》無效的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XX電商公司主張合同自始無效,並可就李某造成的損失要求賠償。二、勞動合同無效,法院應當對李某的工資重新覈定,XX電商公司可要求李某返還多領取的工資。

雙方發生爭議案件歷經仲裁、一審、二審。

李某起訴請求:1、確認李某與XX電商公司之間自2017年5月22日至2017年10月27日期間存在勞動關係;2、XX電商公司支付李某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代通知金270510元;3、XX電商公司支付李某2017年10月1日至2017年10月27日期間工資72000元……,兩項合計超34萬元。

一審法院判決雙方於2017年5月22日簽訂的《員工聘用合同書》無效;李某應返還多領取的工資人民幣295881.72元。

李某不服,向深圳中院提起上訴。

深圳中院經審理認爲,李某虛構學歷及工作經歷的行爲,足以致使XX電商公司基於對其簡歷的信任而做出錯誤選擇,與李某簽訂了月薪高達80000元/月的勞動合同。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因李某存在欺詐行爲,可認定XX電商公司與李某之間簽訂的《員工聘用合同書》無效,雙方據此所建立的勞動關係無效。

關於工資問題,首先對於李某二審時提出的會計司法鑑定申請,其目的是證明與其同類崗位其他員工的工資發放情況,XX電商公司存在提供僞證的嫌疑。

本院認爲,XX電商公司已經提交了相近崗位員工的勞動合同、入職登記表、學歷證書畢業證書賬戶名爲熊某某的戶口歷史交易明細、賬戶名爲XX電商公司的銀行代發工資明細等證據,證明其公司2017年招聘的任職開發總監的碩士學歷員工的月薪情況,上述證據能夠相互印證,本院予以確認。李某如認爲上述證據存在僞證的情況,應當由其提交反證予以證明,其雖主張本人工資存在除了銀行轉賬之外的無卡存款的形式,但不能據此推定其他員工亦均通過該方式發放工資,李某應當提交反證推翻XX電商公司提供的證據。因XX電商公司已經提交證據證明了相近崗位員工的工資發放情況,故對於李某提出的會計鑑定申請,本院不予准許。

依據規定,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參照《2017年深圳市人力資源市場工資指導價位》公佈的指導工資中的“廣告和公關部門經理”的指導工資平均值12118元以及學歷工資指導價位中中專學歷的平均值4944元,碩士學位的平均值11026元來看,原審認定參照XX電商公司開發總監的12360元/月的工資標準作爲李某在職期間的勞動報酬標準,符合市場工資水平,比較合理。

原審據此覈算出,XX電商公司應向李某支付的2017年10月1日至10月27日期間的勞動報酬數額正確,本院予以確認。關於李某在職期間是否應返還多發放的工資問題,原審依據其認定的勞動報酬標準,覈算出李某應向XX電商公司返還在職期間多發的工資數額正確,本院予以確認。

關於《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協議》的效力問題,該協議簽訂的基礎是建立在雙方勞動關係合法有效的基礎之上,XX電商公司簽訂該協議時,是因對於雙方合同的法律效力存在重大誤解,在勞動合同這一基礎合同已被認定無效的情形下,XX電商公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請求撤銷該協議,於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

關於解除勞動關係的經濟補償及代通知金的問題,雖然《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協議》中有關於經濟補償及代通知金的約定,但該兩筆款項支付前提是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本院已認定雙方勞動合同無效,且撤銷了雙方簽訂的《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故李某該請求沒有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予以維持。據此,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判決爲終審判決

編輯|畢陸名 何小桃 杜波

校對|段煉

封面圖自攝圖網圖文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