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江縣制定光害管制自治條例 環保署肯定

環保署樂見並肯定連江縣政府針對轄區光污染特性訂定單行自治法規,實施有效管理。

爲管理光源過亮造成民衆不舒適情形,環保署於109年3月19日函頒「光污染管理指引」,明定一般地區最大亮度650 cd/m2及最大垂直照度25 lux建議值,並採分區分時段方式進行管理,後續與其他部會研商納入各自業務職掌內,統計至今,內政部營建署已修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許可申請書」,納入廣告光源亮度須符合光污染指引規範;苗栗縣政府已將光污染指引納入「申請設置招牌廣告物及樹立廣告物執行自治條例」,交通部高公局正研擬將本指引內容納入「交通工程手冊」。

本次連江縣政府所訂定的光害管制自治條例,屬地方政府之首例,其他地方政府也可考量轄區光害特性,因地制宜,研議各自之自治法規,未來環保署將持續蒐集國際間對光污染管理方式,參考其他國家規範,作爲進一步評估將閃爍、色溫納入指引可行性,滾動式檢討制定我國光污染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