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社福基本法 政策綱領至少每5年檢討一次

立法院5日三讀通過「社會福利基本法草案」,明定政府應考量社會結構變遷,訂定社福政策綱領,衛環委員會召委吳玉琴(如圖)在通過後手持標語合影。(張鎧乙攝)

立法院5日由院長游錫堃(如圖)敲搥三讀通過「社會福利基本法草案」,明定政府應考量社會結構變遷,訂定社福政策綱領,至少每5年檢討一次,若有重大社福政策,中央政府得衡酌補助地方政府。(張鎧乙攝)

立法院會今三讀通過《社會福利基本法》,明定社會福利基本方針,國民無分任何條件,接受社福機會一律平等,各級政府應寬列社福經費,資源不足地區優先布建;若有重大社福政策,中央得衡酌補助地方政府。三讀通過條文也明訂,針對社會福利政策綱領,並至少每5年檢討一次。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3月16日初審通過《社會福利基本法草案》,但仍有部分條文保留;立法院長游錫堃3日召集協商後,仍無法取得共識,於今日在院會進行表決,最終三讀通過。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中央政府應考量國家政策發展方向、經濟與社會結構變遷情況、社會福利需求及總體資源供給,訂定社會福利政策綱領,並至少每5年檢討一次。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社會福利是指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津貼、福利服務、醫療保健、國民就業及社會住宅福利事項;而社會福利的基本方針是保障國民基本生活,尊重個人尊嚴,發展個人潛能,促進社會參與,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爲宗旨。

時代力量立委王婉諭表示,時代力量主張,把「容貌體態」也列爲不得歧視的條件,但很遺憾,衛福部始終拒絕,最終並未通過,但仍期許社會福利基本法的立法,不應該只是重述目前社會福利體系既有的框架,而是要能呈現臺灣未來要如何保障國民皆能享有適足生活,並維護社會及世代正義的方向與作爲。

民進黨立委吳玉琴指出,社會福利基本法從1998年就有呼聲,能夠成爲臺灣第9個基本法,走了25年,兒少老婦等福利都有進步,訂定社會福利基本法,除了綱要式條文,主要是將社會住宅納入社會福利範圍,規定政府應對於有社會福利處境的國民,提供租金補助保障國民居住權益,希望有了社會福利基本法,對弱勢的照顧能夠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