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陳超明涉貪須定期到派出所報到 今天起獲準免除

立委陳超明涉貪500萬元交保,立法院會期間,臺北地方法院裁準從25日起免定期到派出所報到。(本報資料照片)

立委集體貪污案,臺北地方法院辯結7月6日宣判,涉案的陳超明立委交保後遭法官命令每週二晚間10時前至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竹南派出所報到,他以正值立法院會期中,他每天正常往返立法院及住所並非難知其行跡,聲請免除定期報到之處分,臺北地方法院裁準。

臺北地院指出,陳超明經法院裁定命提出500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所,限制出境、出海,並命其應自2020年12月5日起,於每週二到派出所報到等情,但本案已言詞辯論終結,後續已無應行之審理程序。

北院表示,陳超明歷次庭期均遵期出庭,也遵期至派出所報到,考量法院尚對他有具保、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等處分,而足以避免其逃亡之可能性,是無再命被告定期至派出所報到之必要,爰從今天起免除陳超明定期向上開派出所報到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