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初審通過立法院組織法、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案

立法院司法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條文修正草案、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6條條文修正草案。記者歐陽良盈/攝影

立法院司法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條文修正草案、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6條條文修正草案。規定立院每年應編列預算補助公費助理實施健檢、文康活動費用,114年1月1日起施行。公教人員保險有效期間分娩,得請領生育給付。

民進黨立委湯蕙禎、國民黨立委陳超明等人關切立院組織法修正案,湯蕙禎質詢,國會助理工作多元,目前僅有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規範,若跟隨的立委沒選上,工作就沒了,像免洗筷用完就丟,立法院應建立制度,保障立院助理工作權。

湯蕙禎揶揄,除了勞動部外,全臺灣都知道立法院違反勞基法。立法院秘書長林志嘉答詢,國會助理未具公務人員身份,處理上有其困難,會以立委相關提案作爲主體,立法院會提修正案,希望儘快修正通過。

湯蕙禎質詢,國會助理是否可能比照民間,有退職金的可能?立法院人事處代表答詢,只要符合規定,都有依照勞基法相關規定,幫助理編勞保、勞退等預算。

陳超明提出的修法版本指出,立法院公費助理聘僱雖採勞保方式,但相關權益並沒有完全比照勞基法規定,國會助理工作型態多元,且有長時間、夜間工作的情形,曾發生年輕助理在職場不幸猝逝的憾事。經在場立委和立院人員討論後,按國民黨立委林思銘等人所提修正動議動過,全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現行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6條條文規定,被保險人繳付公教人員保險的保險費滿280日後分娩、滿181日後早產,得請領生育給付。初審通過條文規定,在保險有效期間分娩或早產、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且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分娩或早產,被保險人有這2種情形之一者,得請領生育給付。初審通過條文也規定,被保險人同時符合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因軍公教身分請領國家給與的生育補助請領條件者,僅得擇一請領。

立法院司法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條文修正草案、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6條條文修正草案。圖/擷取自國會直播頻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