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臺灣最美風景是人 拍風景可,拍路人侵害肖像權

法院判決將肖像權當作一種人格權, 拍攝、公開他人照片,原則上侵害肖像權,但如果使用目的正當,手段合理、必要,便不侵權。(圖/pixabay)

我們時常聽到「侵害肖像權」,但你知道什麼是「肖像權」嗎?任何拍到你的照片都算你的肖像權嗎?

不像平等權財產權名譽權這些權利,我國法律沒有把「肖像」當作是一個單獨的權利,但法院在判決裡都承認這個權利的存在,把它當作一種「人格權」來看待。因此,你拿肖像權去提告,法院還是會收你的案子

依照判決,所謂的肖像權,是指每個人可以自己決定要不要製作、使用、公開自己肖像(容貌長相)的權利。(參考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910號、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更(一)字3號、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更(一)字108號民事判決)根據判決的邏輯,只要你未經同意,擅自制作別人的肖像圖、擅自公開別人的肖像,原則上就侵害了他人的肖像權。例如,A某日走在路上看到B,覺得B的穿着很奇特,就用手機隨手一拍,並po上自己的部落格跟朋友分享討論。A沒有問過B的意見,就擅自制作了B的肖像圖並公開在網路上,原則上就侵害了B的肖像權。

不過,並不是任何情況下拍照、作圖都構成肖像權的侵害,我國法院認爲有時候要考量對象是不是公衆人物」、「製作肖像有沒有公益性質」、「肖像的使用場合與目的」,來決定是否侵害肖像權。

不侵害肖像權的案例

1.使用公開照片,製作抗議用人像:C認爲某地美術館涉有弊案,承辦人員有貪瀆的嫌疑,因此在公開場合集結衆人進行「行動劇」,劇中並製作一個承辦人員的頭像大圖,在劇中對頭像進行批評及撻伐。承辦人員認爲對方侵害自己肖像權,因此提告。

法官認爲,承辦人員的照片是C自政府官網上擷取下來,既然是官網上的已公開照片,就沒有侵害承辦人員「公開」肖像的權利;其次,C利用承辦人員的照片是爲了向大衆指名美術館內部的利益輸送、貪瀆問題,目的正當、具有公益性;最後,C使用頭像只有在行動劇中,使用的方式只有配合劇中的諷刺內容場地與使用方法相當特定在公益中,因此不侵害肖像權。(參考高等法院103年度上字1184號民事判決)

2.抓包診所逃漏稅、自吹自擂:某醫療美容診所涉嫌不開收據逃漏稅,還要求自己的護士佯裝成部落客,推介自己的診所美容服務。這樣的行徑被D發現,D到診所側拍護士的照片來與部落客進行比對,以證實這一切且上網公開。護士認爲自己的肖像權被侵害,因此提告。

法官認爲,依照《公平交易法》,這類推薦內容應該要公開自己與「被推薦者」之間的對價關係,因此該診所涉嫌違反法律規定,這個案件就具有公益性,大衆有「知」的權利。D拍攝護士照片以比對部落客照片來證實爆料內容的真實性,有必要性,且拍照地點在診所內,屬於公開的場所而不是生活照片,而D也只有公開照片,不包含護士的其他個人資料,手段上仍屬合理。考量公益性與手段合理必要,法官判決不侵害肖像權。

拍攝、公開他人的照片,原則上侵害肖像權,但如果使用的目的正當,手段合理、必要,有可能變成不侵害肖像權。但像我們這種普通人還是佔大多數,且公益案件也不是天天發生,因此在路上隨手拍照、公開的這種情況,多數情況就是侵害肖像權了。

依據民法第18條,人格權受侵害或危險時,人民可以請求法院排除侵害、預防危險;另外依照民法第195條,人格權受重大侵害的時候,可以請求精神賠償。因此,如果有人隨意製造、使用或公開你的肖像,你就可以訴請法院請求對方刪除、撤掉你的肖像;如果侵害的情節重大,還可以跟對方請求精神賠償。

所以,下次在路上看到有人對着你拍呀拍,別忘了走過去告訴他:「雖然我很好看,但請你放眼裡,不要放在你的底片裡,否則別怪我告你!」(本文轉載自律師吉他粉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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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皓明,喆律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原文刊載於律師談吉他粉絲頁及LAWPARTNER。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