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醫療代步車 南市交通大隊:是「行人」不是「車」
▲臺南交通大隊表示,醫療用電動代步車不是車,是行人活動的輔助工具,路權等同行人,不能直接開上道路,以免發生危險。(圖/記者林悅翻攝)
據臺南市交通大隊統計今年1到5月份,臺南市共發生了6件「行人」的死亡車禍,引人矚目的是其中包含2件醫療代步車與汽車的交通事故,其實醫療代步車不是車,在車禍事故統計裡,代步車列爲「行人」。
警方說,1件是在5月23日發生在南化地區,1名近90歲的老人乘坐醫療代步車穿越道路時,和一輛小貨車相撞,造成該名老人傷重送醫不治死亡;另1件是同月的25日發生在白河地區,70多歲的年長者使用醫療代步車,遭小貨車不慎從後追撞,送醫急救無效。
目前我國社會老年人口漸漸增長,而在鄉下坊間又常見這些銀髮族以醫療用電動代步車爲交通工具,如同汽、機車般的直接行駛在道路上,但因老人家視聽力等生理機能已較退化,反應不如常人,所以就變成了令人心驚膽跳的危險「風火輪」,考驗着其他駕駛人的注意力,險象環生。
依照交通部解釋,經衛生署公告屬於醫療器材的「醫療用電三輪車」、「動力式輪椅」等,視爲「行人」活動之輔助器材,在道路上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7條、第133條至第139條有關行人的管制規定,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8條至第81條之1規定,對於違規者可處新臺幣300元至3000元不等之罰鍰。
另若不是行政院衛生署公告許可的醫療器材,或經型式審驗合格,並領用牌照或取得審驗合格標章的電動自行車及電動輔助自行車,而是廠商製造或進口之電動休閒車等之動力載具,就只能爲運動、休閒目的,在公園、廣場或觀光遊憩區域等非公共道路範圍內使用,不可行駛在道路上,違規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2條之1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3600以下罰鍰,並禁止行駛或使用,相關規定也請民衆一併留意。
臺南交通大隊表示,醫療用電動代步車不是車,是行人活動的輔助工具,路權等同行人,但在鄉間常見長者或行動不便者當做機車使用,直接騎上道路,可能對自己或他人造成危險。電動代步車車身低,不論是行駛中靠近他車或停等紅燈時,稍不注意就會被忽視,如又陷入「內輪差」的視覺死角,極易成爲車下亡魂,另因電動代步車的設計,不是用來行駛在一般道路上的,較缺乏夜間照明及警示安全設備,如在路上趴趴走,遇到未注意車前狀況的駕駛人,就容易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交通大隊籲請使用電動代步車應遵守行人相關規定,也會加強社區交通安全宣導,讓使用者瞭解風險所在及如何遵守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