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要注意! 特休假沒休完可遞延1年、或換算成工資

▲勞動部特別提醒勞工朋友特休假沒休完可遞延1年、或換算成工資。(圖/記者餘弦妙攝)

記者餘弦妙/臺北報導

歲末之際,勞動部特別提醒勞工朋友,根據「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勞工在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完的特別休假日數,不論未休原因爲何,僱主即應發給勞工特別休假未休日數的工資,或是勞資雙方可進行個別協商把特休假遞延1年。

勞動部表示,勞工如在同一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僱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給予特別休假,勞僱雙方得協商以勞工受僱當日起算,每一週年之期間、歷年制(1月1日至12月31日)或另行約定年度之期間行使特別休假權利。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司長謝倩倩進一步說明,僱主應將年度特別休假日數,定期以書面通知勞工,書面通知的形式,可以用紙本、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與其他勞工可隨時取得及得列印的資料。

謝倩倩強調,年度終結未休畢的特別休假日數,僱主即應發給勞工特別休假未休日數的工資。如經勞僱雙方協商同意,得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但至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勞工仍有未休畢之日數,僱主應按原特別休假年度終結時應發給工資的基準計發工資。

最後,勞動部強調,特別休假是以給予勞工休息爲目的,事業單位應依法給予特別休假相關權利,並應由勞工排定特別休假期日,不得有限制排定或強制遞延的情況。僱主如有違反相關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申訴,以維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