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臺騎單車環島遭路燈電死 陸男雙親撤回國賠告訴

最高法院。(圖本報資料照)

大陸籍錢姓男子2018年8月間來臺騎自行車環島,卻於高雄市路竹區大公路「新達043」遭路燈電擊死亡。雙親跨海提告請求國賠,一、二審均判賠463萬元,後來上訴最高法院期間,雙方在刑事案件達成和解,因此向最高法院撤回第一審之訴,等於家屬從未請求國家賠償。

雙親提告主張,2018年8月12日錢姓兒子來臺騎自行車環島,於8月16日下午6時40分許騎至高雄市路竹區大公路的「新達043」路燈時,遭電擊死亡,相驗屍體證明書記載直接死因是「電擊性休克」,先行原因爲「左前臂至左手腕多處電擊燒灼傷」、「遭電擊」,屬意外死亡,足證兒子確是因遭路燈電擊而死亡。該路燈爲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設置及管理,因疏於維護管理檢修,致漏電造成錢男因左手碰觸路燈而遭電擊死亡,高雄市養工處自應負國家賠償責任。

錢姓父親因事故支出醫療費用新臺幣9245元、喪葬費用63萬620元(臺灣部分爲9萬5112元、中國大陸部分爲人民幣12萬3674元,以當時匯率4.33計算,摺合53萬5508元)。又錢父於2010年2月1日退休後,僅靠每月領取退休養老金、單位補充養老金及社會養老金共人民幣7877.53元維生,裘姓母親則靠每月領取退休養老金及社會養老金共人民幣5585.6元維生。

家屬二人頓失獨子,受有精神上痛苦,故錢父受有扶養費296萬7450元、慰撫金200萬元的損害,裘母則受有扶養費405萬2187元、慰撫金200萬元的損害,因此請求國賠1165萬多元。

高雄市養工處否認有過失,認爲本件並不能證明錢男的死亡系因路燈漏電所造成,且喪葬費用應以30萬元爲限。此外,錢男爲中國大陸地區人民,依法不能適用國家賠償法。另雙親二人並未證明不能維持生活,應無請求扶養費之權利。雙親二人請求精神慰撫金過高等語。

高雄地院指出,據法務部函釋,參照兩岸關係條例意旨,大陸地區人民也是中華民國人民,適用國家賠償法,而陸委會的函覆則說沒有明文規定,因此基於人權保障和人道理念,應適用國賠法,認定養工處有疏失,應賠償精神撫慰金等共463萬元,雙方均不服上訴高雄高分院。

高雄高分院調查,案發前半年,該處曾發生漏電,之後便未維修,並據證人證詞及相驗報告等證據,認定養工處維護不當,確有過失,並審酌大陸有扶養補助,應扣除700萬元扶養費,認爲給付精神撫慰金等共463萬元比較合理,維持原審判決。

雙方上訴最高法院,後來雙方在橋頭地院刑事過失致死案件時,達成和解後,向最高法院撤回第一審之訴,等於家屬從未請求國家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