擴散!珠海公佈:434輛違法違規車,必須3個月內接受處理!

4月7日,

珠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發佈

《關於敦促處理被依法扣留機動車的通告》

對違法違規的434輛車進行曝光,

並要求3個月內進行處理。

詳情如下:

關於敦促處理被依法扣留機動車的通告

我隊依法扣留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機動車(名單附後),駕駛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已超過30日沒有提供被扣留機動車的合法證明,沒有補辦相應手續,或者不前來接受處理。請車輛駕駛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儘快到查處地交警大隊接受處理,從通告之日起3個月不來辦理的,我隊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七條規定對車輛進行處理。

特此通告。

珠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

2024年4月7日

(點擊圖片放大查看)

知多D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車、非機動車,應當當場出具憑證,並告知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處理。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被扣留的車輛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逾期不來接受處理,並且經公告三個月仍不來接受處理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七條規定,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條、第九十五條、第九十六條、第九十八條的規定被扣留的機動車,駕駛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內沒有提供被扣留機動車的合法證明,沒有補辦相應手續,或者不前來接受處理,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並且經公告3個月仍不前來接受處理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該機動車送交有資格的拍賣機構拍賣,所得價款上繳國庫;非法拼裝的機動車予以拆除;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予以報廢;機動車涉及其他違法犯罪行爲的,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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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珠海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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