綑綁四肢塞水桶 狠保母姊妹凌虐剴剴手法曝光

保母劉彩萱(左)。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一歲男童剴剴(化名)遭收託的保母姊妹劉彩萱與劉若琳凌虐致死,臺北地檢署查出,自劉彩萱收託剴剴後,接續對他施以凌虐妨害自由及傷害行爲,造成剴剴終因低血容性休克而停止呼吸死亡。北檢今依涉犯刑法凌虐兒童妨害身心發展致死、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等罪嫌,起訴兩人。依兒權法規定,刑度要加重二分之一。

檢方指出,劉彩萱經由兒福聯盟媒介與剴剴的外婆簽署家庭托育契約書,約定自去年9月1日起至剴剴交予收養人或其他停止托育原因發生日止,以每日1000元爲對價,在劉彩萱住處全日照護劉童,費用由兒福聯盟支付。

檢方查出,劉彩萱托育剴剴後,在住居所以繩索、布條捆綁剴剴四肢、頭部,對摺捆綁其身體部位,並用口罩、保力龍遮蓋其眼睛後,使用行李帶將他綁附在椅腳邊,另將遭捆綁的剴剴塞入水桶或擁擠角落雜物旁。

檢方指出,劉若琳則於劉彩萱洗澡或外出時,協助捆綁或看管監督剴剴,若矇眼口罩脫落時,將口罩拉上,以矇住雙眼,若見到剴剴掙扎嘗試掙脫逃離時,仍將剴剴捆綁固定好塞回水桶內。

此外,劉彩萱、劉若琳長時間罰劉童裸體躺在地上、雙腳擡高跨門上,不得變換姿勢。劉彩萱另命剴剴長時間裸體罰站於陽臺、屋內等角落、長時間罰站至睡着等方式,妨害其自由。若劉彩萱不在或洗澡時,則由劉若琳爲上開凌虐劉童行爲。若剴剴不從,劉彩萱即以腳踹、毆打剴剴,以眼神怒視、大聲斥喝及辱罵「機掰」等言詞,致剴剴害怕畏懼而不停顫抖,且身體因長期捆綁導致四肢變形而不對稱。

檢方指出,劉彩萱在其住居所及劉若琳住所,以徒手、腳踹及持物品毆打等方式攻擊剴剴,見他走路慢,就從後面推去撞牆,致其頭部撞及地面或牆壁。劉若琳於去年9月7日以指甲刮剴剴右頸部,剴剴因此受有脖子撕裂傷、臉部、四肢、生殖器、指甲、頭皮等全身多處新舊不同程度鈍挫擦傷、瘀傷、裂傷、大血管塌陷、3顆牙斷裂、1顆牙脫落、皮下軟組織出血、壞死及血液、組織液鬱積等傷害。

檢方指出,劉彩萱、劉若琳未帶劉童就醫接受適當治療,劉彩萱還重複使用爬滿蟑螂的紙杯,每日盛裝約半個紙杯的內容物,且未加熱、不新鮮、冰箱廚餘、燒焦物絞碎或打泥物餵食剴剴。因兩人不願幫劉童穿衣服,讓剴剴長期裸體,導致長期營養不良、缺血而身體衰弱,並感染肺炎。劉彩萱、劉若琳以上開各方式對凌虐剴剴,均足以影響劉童身心健全發展。

檢方指出,剴剴因遭人束縛約束、長時間罰站、毆打創傷,導致頭臉部、四肢等身體多處外傷、瘀傷進一步造成皮下軟組織出血、壞死及血液、組織液鬱積,組織細胞血液灌流不足,因低血容性休克而停止呼吸死亡。

檢方偵辦,劉彩萱坦承犯行、劉若琳坦承部分犯行,依涉犯刑法第286條第1項、第3項凌虐兒童妨害身心發展致死、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02條之1第1項第4款、第2項成年人故意對兒童施以凌虐而妨害自由,因而致人於死罪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77條第2項成年人故意傷害兒童致死罪嫌,起訴劉彩萱與劉若琳共兩人,因依兒權法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本案符合國民法官法的審理條件,爲北檢起訴國民法官第11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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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蔡偉逸今針對剴剴虐童案偵結進行說明。記者許正宏/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