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法遲到5年 環團再提這2項

針對亞泥新城山礦場,玻士岸部落日前行使諮商同意投票,有過半票數支持繼續亞泥開採。(報系資料照)

民進黨政府從總統蔡英文在導演齊柏林的悼念會上承諾修改《礦業法》後,並歷經林全、賴清德、蘇貞昌3任行政院長後,經濟部礦務局近日預告《礦業法》修法草案,包括刪除霸王條款、新增資訊公開與民衆參與流程、加強礦業管理與開採量管制、回饋機制法制化等,這是與民間團體有高度共識的內容,但環團認爲,仍應加入「定期檢視採礦對於環境的影響」及「有期限的原民諮商同意」等機制。

經濟部草案中明訂,既有礦場達一定規模與產量,要依《環境影響評估法》補辦環評,未達規模與產量的礦場,則要辦理環境影響調查、分析並提出因應對策。

地球公民基金會表示,一次性的補辦環評還不夠,需要「定期檢視採礦對於環境的影響」,原因在於採礦行爲的特殊性,環評可以評估「一定範圍內的開發行爲」,例如開採海拔500至1000公尺這個「有限的範圍」,但基本上不可能評估整座山體,因此《礦業法》修法也必須面對這個科學上、技術上的限制,修改《礦業法》的同時,應同步討論《環評法》子法「開發行爲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落實「定期檢視」的概念。

地球公民基金會指出,在《礦業法》中設計一個「無期限的諮商同意」,將會對原民部落造成難以回覆的長遠傷害,坐實亞泥所提的「你的祖先已經同意做這件事,你兩三代之後來complain,我們同情!」這樣荒謬的邏輯。原民會和礦務局應該思考,如何讓諮商同意機制在符合世代正義的情境下走得下去,無論是要訂在《礦業法》這樣的目的事業法,或回到諮商同意辦法、《原基法》中去規範,都迫切需要討論。

地球公民基金會說,「採礦」是對環境、當地住民權利侵害甚巨的開發行爲,明白礦業是取得多項基礎原料、戰備物資的開發行爲,臺灣「無法不做」,所以希望討論「如何做好」,這也是我們一直以來倡議「礦業改革」而非「終結礦業」的原因。

地球公民基金會期待,執政黨記取第九屆修法未果的經驗,讓《礦業法》在立法院第十屆第五會期順利完成修法,兌現蔡英文的承諾,在符合環境永續與人權保障的前提下,讓臺灣的礦業發展正常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