狂男求愛變身蜘蛛人 爬陽臺入屋 讓心儀女受驚了

張男爲表達愛意,竟攀爬陽臺進入客廳,小慈奪門而出卻被熊抱強行拖回。(示意圖/Shutterstock)

桃園一名張姓男子爲向心儀女小慈(化名)表達愛意,前往其住處按門鈴,但並未有人應門,竟攀爬陽臺進入客廳。小慈驚見張男出現在自己家裡,立刻打開大門跑出住處想下樓求救,張男衝上前熊抱,把小慈從樓梯間強行拖回屋內。

張男持續抱住小慈讓她無法掙脫,鄰居聽到聲響察覺有異,趕緊通知社區警衛有人騷擾小慈,警衛前往查看,聽到屋內求救聲音,立即開門進入屋內嚇阻,張男這才鬆手放開小慈。

小慈指控,張男把我拉回到2樓住處後,站在後方親吻我的後頸部,我將雙手向後試圖推開,此時張男的手就碰到我胸部,我才發現沒有穿內衣,趕緊用手交叉放在胸前阻擋。

張男仍試圖把我拉到房間,我就用跪姿趴在地上,臉頰貼在門口的鞋墊上,此時我聽到門外有腳步聲傳來,我就大叫救命,隨後保全就進屋嚇阻張男。

一審法官依張男犯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宅、第354條毀損等罪各判處有期徒刑5月、2月;另犯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部分,變更起訴法條爲同法第304條強制罪,並判處有期徒刑6月。檢方不服張男強制猥褻罪嫌無罪,提起上訴。

二審法官認,查無相關事證足以證明張男確有摸胸、親吻後頸,張男亦否認有做這些猥褻行爲。案發地爲小慈自家,理應爲自身安全最後堡壘,因張男擅自侵入而只能逃離求救,卻反遭強行拉回,張男此舉已達妨害行動自由之程度。

法官審酌,張男並無前科、素行尚可,未能尊重雙方對於情感之認知,以強暴手段剝奪行動自由,造成小慈對往後生活感到恐懼,張男雖坦承犯行,但未能和解及取得諒解;日前依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判張男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2000元折算1日。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