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訊/再生醫療法三讀 禁胎兒提供細胞、違規重罰2000萬+沒入設備
▲▼「再生醫療法」三讀通過。(圖/記者屠惠剛攝,下同)
記者杜冠霖/臺北報導
歷經3會期、10年討論,「再生醫療法」今(4日)三讀通過,條文明定,爲避免無行爲能力者被迫提供細胞,上演電影「姊姊守護者」情節,三讀條文排除嬰兒做爲細胞提供者,羊水、臍帶、胎盤則可做爲組織來源;而成年無行爲能力者提供細胞時,須經代理人公證,若非醫療機構執行再生醫療行爲,將重罰200萬以上2000萬以下罰鍰。
再生醫療爲利用基因、細胞及其衍生物,用以治療、修復或替換人體細胞、組織及器官,包含重度燒燙傷培養皮膚細胞層片進行移植、癌症細胞治療、心臟破損修復,甚至透過抽血及基因轉殖,培養出胚胎幹細胞,投入器官移植等。
再生醫療範圍包含再生醫療製劑和技術。相關技術與知能已逐漸成熟,並加入運用至臨牀科學。爲順應當前醫學發展情勢,「再生醫療法」規範醫療機構執行之行爲,包含再生醫療範疇、組織細胞來源管理、人體試驗與研究及監督和預防等。
該案討論時有幾項爭點,包含人體試驗與否、是否納管異種細胞、胎兒權益把關及醫療機構成立營利機構的利益迴避問題。最終,修法版本要求除特殊情形外(恩慈療法),執行再生醫療都須完成人體試驗,也因爲再生醫療之執行影響病人生命、身體或健康甚鉅,除加重對非醫療機構執行再生醫療或爲再生醫療廣告之處罰至最高2000萬元外,非醫療機構執行再生醫療,得沒入其執行再生醫療之設備及再生製劑。
而過去一部電影《姊姊的守護者》,主角出生後,一直作爲患有嚴重疾病姊姊的無條件捐贈者,提供血液、臍帶、骨髓等已延伸姊姊的生命,因此胎兒權益也成爲修法爭點。三讀條文則排除胎兒,明訂再生醫療組織、細胞來源之提供者,以有意思能力之成年人爲限。
另條文也明訂,政府應每年公開再生醫療治療成效,包含案例數、治療效果、不良事件等;若有重大傷害或死亡,病患將得到救濟,若非醫療機構執行再生醫療行爲,將重罰200萬以上2000萬以下罰鍰。
隨後,院會也三讀通過《再生醫療製劑條例》。明定藥商製造、輸入再生醫療製劑,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查驗登記,並經覈准發給發給藥商許可證,或核予有附款許可後,始得爲之;且藥品許可證有效期間爲5年,期滿仍需繼續製造、輸入者,應於有效期間屆滿3個月前至6個月間,申請覈准展延,但每次展延不得超過5年。
▲▼民進黨立委邱議瑩(上)、國民黨立委陳菁徽(下)於再生醫療法三讀後發言。(圖/記者屠惠剛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