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訊/基隆市長張通榮縱放人犯 二審撤銷緩刑

記者孫曜樟/臺北報導

基隆市長張通榮在101年9月間,涉嫌幫酒駕還打傷員警廖姓婦人說情時,警方不照辦竟拍桌大罵案,一審張通榮被判1年8月有期徒刑,但如繳交200萬元公益金並服200小時勞務,可緩刑5年,廖姓婦人被判6月有期徒刑,可易科罰金,張、廖上訴二審,高院13日宣判,撤銷張通榮緩刑,維持1年8月有期徒刑判決。

▲基隆市長張通榮涉嗆警又縱放人犯案,高院今宣判撤銷其一審緩刑宣告,維持1年8月有期徒刑判決。(圖/資料照)

臺灣高等法院今日依教唆公務人員縱放人犯罪,撤銷張通隆緩刑,法官認爲,張通榮在法庭上雖承認有拍桌罵人,卻一再辯稱自己是爲民服務,且放走廖姓婦人是警方自行決定等語,是推諉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因而撤銷其緩刑宣告。廖姓婦人則是由原判6個用有期徒刑改判爲5個月有期徒刑,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