苦苓/民法專章,是條通往婚姻平權的好路!

婚姻平權修法、立法大夥吵的沸沸揚揚,事實上還有一個「民法專章版本,是由立委蔡易餘所提出的。 (圖/記者季相儒攝)

文/苦苓

做爲一個支持兩性婚姻平權的異性戀者,當然很樂意看到相關的法案通過委員會、送入政黨協商,而在一起送出的諸多版本中,我「斗膽」的向「認同」(反之則爲『反同者』)者建議:不妨考慮接受民進黨委員蔡易餘的「民法專章」版本。

也許有人根本沒注意到這個最後才「加入」的版本,但這絕不是來「插花」的,而是最務實的作法。原因如下:1. 「認同者」不是非修《民法》不可嗎?而「反同者」不是隻接受專法嗎?那麼這個「折衷」的方式,既不用專法讓「認同者」覺得受到歧視,也不會讓「反同者」(包括一般社會大衆還不清楚者)覺得他們所「尊崇」的《民法》本文被動了而大爲惱火,是最容易取得雙方共識的版本。

否則,大家繼續吵吵鬧鬧下去,「革命」是一定會成功啦,只怕革命太多次,時間拖太久,那會耽誤多少有情同志青春呀!「求有」也可以同時「求好」,不是嗎?

2. 再說了,如果真要修民法,一大本的《民法》(可能除了法學院生和律師,沒人真的看過),勢必有許多的細節名詞用語需要更動,真的作業起來曠日廢時,以立法委員意見之不一致(當然,也包括故意搗蛋的)、議事效率之差,不知道要「讀」到哪一天才有結果?

若是在《民法》中另立專章,則只要補上同性可以結婚,並擁有男女婚姻完全一樣的權利,例如大家最「痛」的手術同意書權、財產繼承權、收養子女權等都可以一一列舉(順帶一提:有人反對同性配偶收養子女,說是怕小孩教養成同性戀 ……太好笑了!目前所知的同性戀者,不都是異性戀父母教養出來的嗎?可見『同』、『不同』與誰來養一點關係也沒有,拜託有一點點邏輯思考好不好!),權力都可以一一得到,也不必去碰《民法》其他的大部分,這樣不是更簡單、也更輕鬆嗎?

▲同志婚姻在仍未合法的情況之下,手術同意書簽署與遺產繼承等所延伸的權利問題該如何解決,恐將遙遙無期。(圖/達志影像示意圖

3. 再透露一點好處:這部民國18年制定的《民法》,到現在已經有很多不合時宜、窒礙難行或理當淘汰的條文,例如:「有花柳病或其他惡疾」、「不能人道」的都可以離婚,以及「六親等內旁系血親」不得結婚這些「古董」,大可以不必列在專法裡面;換句話說,這些過時法令就如通姦罪一樣,對同性婚姻者不適用!我們也就不勞立委諸公連這些也要改,那是要改到哪一年啊?衷心的希望「認同者」不要感情用事,非修《民法》本文不可,「把事情做成」,真的跟「把事情做對」一樣重要!把敵人打擊面縮到最小,讓我們早日贏取勝利的果實。我虛心的請問:這樣有甚麼不好呢?

►►►隨時加入觀點與討論,給雲論粉絲團按個贊!

●苦苓(王裕仁),臺灣大學中文系畢業,現爲自由作家雪霸國家公園解說員。新着《熱愛大自然/草木禽獸性生活》出版中。個人臉書專頁:苦苓(王裕仁)。88 論壇歡迎更多聲音與討論,來稿請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