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連鎖健身房成嫌惡設施 大樓管委會抵制遭法院判無效

指控連鎖健身房成嫌惡設施,大樓管委會抵制,遭到法院判決無效。可上訴。(取自GoogleMap/袁庭堯高雄傳真)

建商京城建設2019年計劃將高雄左營區24層「花賞大廈」的1、2樓租給世界健身公司營運,但住戶擔心太吵、硬體設備加重樓板負擔,開會修改管理規約、抵制健身房進駐,建商不滿告上法院。一審判管委會決議無效,上訴至高雄高分院,法官認爲,健身房是否擾民應受《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噪音管制標準》約束,管委會不得主觀排斥,駁回管委會之訴,可上訴。

「花賞大廈」位於高雄市左營區,2012年完工,采地上24層、地下4層設計,其中3至24層爲住宅,1、2樓原爲超市用途,2019年1月建商申請變更爲商業用途,該年8月與世界健身簽訂租賃契約,預計將地上1、2樓及地下室1樓空間打造成分店。

管委會不滿,2019年對高市府提訴願遭判不受理、再提行政訴訟,最後遭最高行政法院駁回。該年11月21日,上百位住戶到市議會旁聽席陳抗,要求工務局不要核發執照。

陳抗後,管委會還召開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以臨時動議及決議通過4項提案,針對商用空間,修改爲「地下1樓部分空間由管委會共用,管委會可隨時監督施工」,健身房比照舞廳、酒店、電玩、賭場、神壇、汽機車修理店等行業均爲禁止營業項目,違者可報警並強制斷水斷電。此外,商業空間營業時間除超商可24小時營業,其餘僅能爲早上8點至晚上10點止,以維生活安寧。

建商不滿表示,住戶對健身房根本有偏見,營業時間的限制更是導致常年來招商困難。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區分所有權人有權自由使用其專有部分,該大廈1、2樓及地下1樓空間爲他們獨有的商業空間,住戶會議無權限制或剝奪其使用權,區權會議決議修改的相關管理規約明顯違法,還涉及強制罪。

管委會強調,地下1樓爲防空避難室兼停車場,與建築本體相連,自有加以管制必要。健身房需設置超大型儲水桶、熱磊主機、健身機具等大型設備,不但干擾住戶安寧,更加重樓地板承載負擔,且出入人員複雜,會影響到住戶的居住品質。針對上述困擾、舉行區權大會修改規約,本來就合法。

一審認爲,區權會議的決議,需經相關區權人同意,限制也需符合平等、比例原則。建商將大廈1、2樓申請變更爲商業空間符合都市計劃法及建築法等相關規定,工務及水利局提供的資料也顯示,大廈結構、用水均符合法規,是否擾民有《噪音管制標準》可約束。管委會的說法毫無根據,決議也僭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判管委會敗訴、相關決議無效。

管委會不服上訴,高雄高分院法官認爲,委會也未能舉證因經營健身房、運動休閒業將致生噪音、震動、承載等問題,其新增決議已增加法律所沒有的限制,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噪音管制標準》,最後再判管委會決議無效敗訴,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