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文哲偵查內容滿天飛 黃𬀩瀚揭法條分析:檢方應適度公開說明
▲民衆黨主席柯文哲因京華城案遭羈押禁見,但各項偵辦進度、證據卻不斷被爆出。(圖/記者湯興漢攝)
記者郭運興/臺北報導
民衆黨主席柯文哲因京華城案遭羈押禁見,但各項偵辦進度、證據卻不斷被特定媒體爆出,讓藍白質疑北檢是否泄密,更讓偵查不公開淪爲笑話。對此,媒體人黃𬀩瀚今(11日)表示,根據「刑事訴訟法」、「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認爲,檢方早該主動適度公開、更多說明,告訴社會爲什麼押?而且媒體並不是「訴訟關係人」,不在「被限制之列」,如果真是檢方泄密,媒體基本上沒事,但泄漏的人則會有泄密之責。
黃𬀩瀚表示,民衆,有知的權利;媒體,致力於追求真相。但當報導的內容牽涉偵辦中的司法案件時,常會聽到「偵查不公開」。
黃𬀩瀚指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一項「偵查,不公開之」。另「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對於國家安全、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重大災難或其他社會矚目案件,有適度公開說明之必要」。
黃𬀩瀚認爲,所以,像柯文哲被收押這麼震撼社會的大事,檢方其實早該主動「適度公開、更多說明」,告訴社會各界「爲什麼辦」?「爲什麼押」?
▼黃𬀩瀚貼出法條依據,認爲「偵查應適度公開」。(圖/翻攝自Facebook/黃𬀩瀚,點圖放大)
黃𬀩瀚再指,而根據「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五條第一項「應遵循偵查不公開原則之人員,指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
黃𬀩瀚說,媒體並不是「訴訟關係人」,不在「被限制之列」,所以如果真是檢方泄漏偵辦機密給媒體,媒體基本上沒事,但泄漏的人如果是「訴訟關係人」,則會有泄密之責。
最後,黃𬀩瀚強調,「泄密」不應該,重大案件「說明不足」也不妥適,遇上重大案件時,請檢方應採用「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八條」之規定,適度公開,避免社會對立,民情躁動。
★未經判決確定,應視爲無罪
▼資深媒體人黃𬀩瀚。(圖/記者李毓康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