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文哲的憲政認知

(圖/本報系資料照)

柯文哲人很聰明,講話直白,不明究竟的人聽起來很過癮,還大聲喊贊!但這也很容易露餡。最近他主張「高階文官、國營事業董監事走遴選制度,重要部會官員上任前先去立院聽證,同時考試院、監察院也不提名,預算停止。」就是例證之一。

他認爲只要是民意支持的,什麼事都可以做。卻不知道「憲政民主」國家必須按照憲法與相關的法制施政。這是因爲民意變動不居,往往是局部的、暫時的,必須受到憲政法制的約束。因此,政治運作不可以違憲、違法,或聽任民選首長依個人旨意胡作非爲。質言之,民選人物必須接受憲政法制的規範,如果想繞開憲法和法律,在法外施政,這是行不通的!

基於此,柯提出的上述主張,隨便講講也就算了,如果真的要實現,就必須修憲與立法。如果他能掌握的立委席次超過113席過半,即57席,修法就不成問題。這也就是依法執政,並且兌現他的選舉承諾。

但若要修憲,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2條規定:「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

換言之,如果他真的要廢掉考試院與監察院,絕不可能走捷徑,「不提名、停止編列預算」。相反的,只有按部就班的走「憲政民主」程序,先得到超過四分之三,即85位立委的同意;然後再經由公投程序得到臺澎金馬公民過半數,大約965萬人的支持,方纔通過。

如果不具備這樣多數的民意支持基礎,依循憲政法制的規定辦理,卻依然堅持要實現他的主張,那就變成「民選獨裁」了。這種獨裁者並不少見,只要大權在握,就想擺脫制衡,無法無天,威行專政!這不正是目前柯文哲大力批判的對象嗎?卻絕不是我們今後要選出的領導人。

或許有人會說,「不遵守憲法,不依法提名,不編列預算」,不正是繞過憲政法制的另類巧門嗎?這纔是真正的政治藝術啊!我們且看憲法是如何應對這樣的「違憲獨裁者」。

憲法第48條明載,總統應於就職時宣誓:「餘謹以至誠,向全國人民宣誓,餘必遵守憲法,盡忠職務,增進人民福利,保衛國家,無負國民付託。如違誓言,願受國家嚴厲之制裁。謹誓!」如果我們選出來的政治領袖,在大選之前就已公開向國人坦言他不會「守憲、行憲」,而且還可以脫法違憲,拒絕民主法治的規範,這樣選出來的人不正是應該被「嚴厲制裁」的對象?如此一來,我們口口聲聲倡導的自由民主、人權法治和維護憲政,究竟伊于胡底?

現在看來,彌補之計是柯文哲的選舉幕僚和公民教師,趕緊給他補「憲政民主」的基本課,不能再隨便講了,否則終將成爲可悲的反面教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