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人文聯合講座/永續資訊揭露對企業的考驗

淨零碳排和永續發展的全球趨勢,已讓企業的關鍵競爭力不僅是獲利,更是既能獲利又可兼顧對環境、社會和治理(ESG)的發展與責任。而ESG永續和氣候相關的資訊揭露,對投資大衆來說,也是評估一個企業體質與經營潛能的重要指標。

也就是說,不論是考量企業ESG永續經營風險的傳統投資人、重視ESG資訊的責任投資人、ESG排名評比機制及與其連結的指數或基金商品、永續金融的發展…都必須仰賴企業在ESG及與氣候相關資訊的揭露。

由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基金會所設立的國際永續發展準則理事會(ISSB),推動全球永續資訊揭露報告的一致性,二○二三年六月所發佈兩項關鍵永續揭露原則:「IFRS S1」永續相關財務資訊揭露一般規定及「IFRS S2」氣候相關揭露規定。前者替企業檢視價值鏈中與永續相關的風險與機會提供參考架構,後者針對企業揭露氣候相關的風險與機會提出說明。

在國際證監會組織(IOSCO)的支持下,「IFRS永續揭露原則」已有超過六十四個國家的金融監理單位、近四百個相關機構承諾推動採用。依ISSB剛發佈的採用指南概述,使用的方式可包含直接採用IFRS永續揭露原則,或以其他方式使用該原則但能產生相同功能與結果的間接型式。

除了ISSB外,歐盟與美國亦針對企業的永續與氣候相關必要資訊訂出了揭露標準。歐盟在二○二三年實施的「企業永續發展報告指令」(CSRD)及「歐洲永續發展報告準則」(ESRS),要求與歐盟有重大業務或財務聯繫的非歐盟公司,都必須在整個價值鏈中提出可識別的評估,評估內容包括對人類社會和環境的影響,以及對公司財務和業績的影響,以完成全面性的相關揭露。

而美國的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則在年初投票通過了氣候相關揭露規則,要求所有美國上市公司進行額外的氣候相關揭露,財務報表中必須列入與排放和氣候相關的財務資訊。而美國加州去年推進的兩項氣候揭露法案中,針對範疇1、2和3的溫室氣體排放的「氣候企業數據問責法案」(SB 253),以及與TCFD氣候相關財務揭露一致的「氣候相關金融風險法案」(SB 261),則要求在加州開展業務的公司與其供應鏈要進行更多的氣候揭露。

揭露,讓永續資訊透明化,在國外已透過法規更確實的要求企業對齊。在國內,金管會去年也宣佈將以「直接採用」方式接軌IFRS永續揭露準則,規畫自二○二六年會計年度起分三階段適用IFRS,上市櫃公司須遵循準則揭露企業永續相關資訊。

永續及氣候資訊揭露標準,法規日益明確也嚴格,企業揭露不實錯誤時,勢必將被課以法律責任;若無法掌握企業永續相關數據及可能風險,亦容易衍生經營者違反受任人義務的法律爭議。建構良好的永續數據治理,顯然是經營者當前的重要議題。

快步跟上是唯一解方。要建構能充分考量永續風險和機會的治理模式,要把永續轉型融入商業創新模式,要培養員工的永續基礎能力,更要建立重視永續發展的企業文化。同時,得儘速導入數據科技,設計符合多種永續資訊揭露監管制度的永續報告書,並從中掌控永續風險。E、S、G三者環環相扣的時代,如何全方位的思考治理二字,正嚴格考驗每個企業經營者對永續與未來的想像。

(作者爲中國文化大學永續創新學院院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