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對“臺獨”頑固分子進行缺席審判

昨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合發佈《關於依法懲治“臺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臺獨”首要分子對國家危害特別嚴重的可判處死刑

《意見》對依法懲治“臺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的總體要求、定罪量刑標準和程序規範等作出具體規定,爲司法辦案提供明確指引。

一是針對分裂行徑,明確犯罪認定標準。對極少數“臺獨”頑固分子組織、策劃、實施“法理臺獨”“倚外謀獨”“以武謀獨”等分裂行徑,明確適用分裂國家罪、煽動分裂國家罪的具體情形,規定相關犯罪所涉“首要分子”“罪行重大”“積極參加”等的認定標準。

二是明確從重情節,重申追訴期限。明確規定與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實施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行爲的,依法從重處罰。犯罪行爲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追訴期限從犯罪行爲終了之日起計算;在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意見》提到,實施本意見第二條規定行爲的,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中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可以判處死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三是堅持寬嚴相濟,體現罰當其罪。堅持依法懲治,做到當嚴則嚴,該寬則寬。專門規定“臺獨”頑固分子主動放棄“臺獨”分裂立場,不再實施“臺獨”分裂活動,並採取措施減輕、消除危害後果或者防止危害擴大,符合《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的,可以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對涉嫌數罪中的一項或多項不起訴。

四是遵循法定程序,保障訴訟權利。明確對“臺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案件可以依法適用缺席審判程序;明確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辯護權、上訴權等訴訟權利。

受理後逃避偵查或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刑事審判第二庭庭長馬巖介紹了《意見》的制定背景和主要內容。《意見》共計22條,主要包括:針對分裂行徑,明確“臺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認定標準,繼續明確了對“臺獨”頑固分子適用分裂國家罪、煽動分裂國家罪的具體情節,並對相關犯罪所涉首要分子罪行重大、積極參加的這些認定作出規定,爲司法辦案提供明確指引。立足依法嚴懲,重申從重處罰情節和不受追訴期限等情形。

馬巖表示,對於“臺獨”頑固分子,在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等。

對“臺獨”頑固分子必將一追到底,依法嚴懲

《意見》中提到,可對“臺獨”頑固分子進行缺席審判,對此,最高人民檢察院重大犯罪檢察廳副廳長張慶彬表示,只要我執法、司法機關認定需要及時追訴審判,經過最高人民檢察院覈准,可以在犯罪嫌疑人不到案的情形下,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依法向人民檢察院移送起訴;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定其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人民法院經審查符合缺席審判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

張慶彬表示,那些執迷不悟、冥頑不化的“臺獨”頑固分子,不要抱有任何僥倖心理。只要實施了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的犯罪行爲,我們都決不容忍、決不姑息,決不會聽之任之,必將一追到底,依法嚴懲。

文/本報記者孟亞旭統籌/劉曉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