鋸老蔣銅像頭 改依毀損罪輕判40天

郭志剛(左)和同夥破壞故總統蔣中正銅像,遭警方以毀損公物等罪送辦。(本報資料照)

陽明公園辛亥光復樓前的故總統蔣中正銅像,被發現遭人「斷頭」,銅身底座被潑上紅漆。(本報資料照片

3年前「臺灣建國工程隊成員郭志剛,到臺北市陽明公園辛亥光復樓前,將故總統蔣介石銅像頭部鋸下再擺出姿勢拍照後載走;一審將他依加重竊盜罪判刑8月,臺灣高等法院改判6月,經最高法院撤銷後,高院更一審改依毀損罪判拘役40天、可易科罰金。檢可上訴。

該銅像是日本落合國際獅子會臺北市信義國際獅子會共同捐贈,並與臺北市政府在1979年12月25日共同興建完成,隔年陽明山花季開幕日舉辦揭幕儀式,銅像後來由北市公燈處維護管理

69歲的郭志剛,自稱不滿蔣介石銅像象徵威權,2017年4月21日晚上9點,他開着小貨車並帶菜刀鋸條等物前往陽明山,到達銅像前方後,他頭戴安全帽,手持菜刀作勢砍銅像,拍照後再鋸下銅像頭部,擺出姿勢拍照完後,把銅像頭部帶離。

一審將他判刑8月,案經上訴,郭男坦承犯行,並供稱銅像頭部是臺灣重要的歷史文物,他是帶回去泄憤、泄恨之用,期待臺灣趕快獨立建國,再捐贈出去供展示之用。

高院指出,銅像雖屬緬懷威權統治者象徵物,但也是陽明公園的景觀之一,並屬於北市府與日本與北市國際獅子會交流往來的歷史文物,未來應如何移除銅像,或是否應採行其他方式處理,應由相關單位討論規劃決定。

合議庭認爲,郭男鋸下銅像頭部置於自己使用的車輛內,具有意圖爲自己不法所有的竊盜犯意;且他的犯行並不符合阻卻違法事由。郭男恣意自認足以表達對蔣介石生平不滿的方式,鋸除銅像頭部,與立法者透過《促進轉型正義條例所欲彰顯的法秩序價相違背,郭的行爲逾越言論自由的必要。

郭的行爲,觸犯刑法毀損公物及加重竊盜等3罪,依想像競合規定,從一重以加重竊盜罪判刑,審酌他所偷的銅像頭部已由北市公燈處領回,與修復所需支出金額等受損害程度,將他改判刑6月,可易科罰金。經最高法院撤銷後,改依毀損罪判處拘役4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