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客因鬧事被拒飲酒店外 火大竟朝店後門潑汽油

周嫌進入防火巷。(簡銘柱翻攝)

周嫌朝店家後門潑灑汽油。(簡銘柱翻攝)

周嫌離開防火巷。(簡銘柱翻攝)

周嫌犯案後離開。(簡銘柱翻攝)

萬華分局龍山派出所於111年7月23日5時許,接獲110轉民衆報案指稱廣州街186巷內有店家遭潑灑汽油,員警獲報到場查看,報案人蔡民(71年次)向警方稱店內後門被不明人士潑灑不明液體,現場散發濃濃的汽油味,警方調閱案發地周邊監視器影像後,發現周嫌(65年次)涉嫌前往該飲酒店後門潑灑汽油,全案依恐嚇危安罪嫌移請偵辦。臺北地方法院依恐嚇危害安全罪判處拘役59日,如易科罰金5萬9千元。可上訴。

據瞭解,周嫌因常於該飲酒店飲酒後鬧事,因容易酒後鬧事且與少爺有糾紛,故被店家拒絕再入店消費等情況,周嫌因此心生不滿,乃前往該店後門潑灑汽油。

法官審酌被告恣意潑灑汽油間接恐嚇告訴人,法治觀念淡薄,實應非難,兼衡其犯後僅坦承部分客觀事實且迄未彌補告訴人所受損害之態度,考量被告智識程度、生活狀況,暨其犯罪動機、行爲所生危害程度、犯罪目的、手段及素行等一切情狀,判處拘役59日,如易科罰金5萬9千元。可上訴。

萬華分局呼籲,遇有糾紛應循法律管道解決,訴諸暴力行爲,警方定會依法究責,強勢執法,有心人士勿以身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