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採累計制 計算不分汽機車

記者黃瀞瑩/臺北報導

酒駕肇事傷亡事件頻傳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7日宣佈,自2013年3月1日起,汽、機車駕駛人5年內酒駕次數,累計超過規定標準2次以上,將處新臺幣9萬元罰鍰,並吊銷駕駛執照,3年內不能重新考領,其中5年追溯期內,酒駕違規次數計算方式,將不分駕駛汽車或是機車,一律合併統計。

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3項規定,不論是汽車或機車駕駛人,在5年內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遭罰2次以上者,都將處以9萬元罰鍰,並吊銷駕駛執照,其中累計次數將合併駕駛汽車與機車,裁決所說明,民衆常誤以爲駕駛汽車或機車酒駕違規次數會分開計算,不過,這都將列入個人的違規記錄

裁決所舉例,如果民衆的酒駕違規日是2014年6月15日,回推5年追溯期即爲2009年6月16日,在這段期間如果還有1次違規酒駕記錄,則將依修正後的規定懲處,裁決所也表示,酒駕處分重,呼籲民衆飲酒後不要有駕車的違規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