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部門印發 企業可持續披露基本準則
證券時報記者 賀覺淵
爲規範企業可持續發展信息披露,財政部等九部門近日印發《企業可持續披露準則——基本準則(試行)》,主要規範企業可持續信息披露的基本概念、原則、方法、目標和一般共性要求等。九部門明確指出,在實施範圍及實施要求作出規定之前,由企業自願實施。
隨着全球對環境、社會和治理(ESG)問題的關注,加強企業可持續信息披露逐漸成爲大勢所趨。目前,我國企業關於可持續信息的披露多數爲自願行爲,且所依據的披露標準不統一,不利於鑑證、評級和監管等工作的開展,也不利於發揮可持續信息在投資決策和經濟發展中的支持作用。
“《基本準則》的發佈,拉開了國家統一的可持續披露準則體系建設的序幕,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義。”財政部會計司有關負責人表示,國家統一的可持續披露準則體系建設的總體目標是,到2027年,企業可持續披露基本準則、氣候相關披露準則及應用指南相繼出臺;到2030年,國家統一的可持續披露準則體系基本建成。
《基本準則》提出,企業披露的可持續信息,是指企業在ESG等方面的可持續議題相關風險、機遇和影響的信息,包括國家法律法規要求披露的可持續信息。企業可持續信息披露的目標,是向信息使用者提供重要的可持續風險、機遇和影響的信息,以便其作出經濟決策、資源配置或者其他決策。
《基本準則》規定,企業可持續披露準則由基本準則、具體準則和應用指南組成。企業披露的可持續信息應當滿足6個信息質量要求,即可靠性、相關性、可比性、可驗證性、可理解性和及時性。企業披露的可持續信息應包括4個核心要素,即治理、戰略、風險和機遇管理、指標和目標。
“鑑於準則體系建設週期較長,可由相關部門根據實際需要先行制定針對特定行業或領域的披露指引、監管制度等,未來逐步調整完善。”前述負責人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