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上銬偵詢屬「不正方法」? 學者:安全戒護纔是重點

警詢上銬被法官認爲「不正方法」,警政署做出相關回應。(警政署提供)

高雄地方法院審理販毒案,法官認員警若無正當理由使用手銬偵訊,屬於不正方法,否則無異鼓勵員警以「方便管理」爲由,侵害人性尊嚴與基本人身自由,因此取得犯嫌之自白不具任意性,無證據力,加上證人證詞前後矛盾有瑕疵,判決無罪。判決一出,引發基層員警一片譁然,質問法官「不上銬人出事跑了,再辦警察縱放人犯?」

警大警察政策研究所教授許福生撰文指出,被告或犯嫌上銬與否,要考量是否壓制其任意陳述與安全戒護兩者之平衡。民國86年增訂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1規定訊問被告,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並應全程連續錄影之規定,已相當程度避免不正訊問,確保訊問過程,符合自由意志。

他說,現行刑事訴訟法第282條只規定,被告在庭時,不得拘束其身體,但得命人看守,對於偵查中之應訊,則無相關禁止規定。如此可知現行法制下,偵查中上銬並不表示其任意陳述性會受到壓制,反之安全戒護纔是上銬與否重要考量。

他表示,特別是在警詢場合,其設備、戒護人力等資源不可能等同於法庭審判,如不上銬,僅以命人看守方式,警察實務運作確實不可行;且經逮捕之犯罪嫌疑人,一經脫逃成功,員警必須擔負刑法第163條公務員縱放人犯罪。

他指出,販毒者很不可靠,常見情緒不穩定、人格異常、喜愛說謊、頻尿等,逃跑機率非常高。就以先前疫情期間,蔡姓毒犯在臺北市大同警分局接受檢察官視訊偵訊後等待簽名時,趁在場戒護員警疏忽之際脫逃,縱使警方30分鐘後將人逮回,員警事後仍被依過失致依法逮捕之人脫逃罪函送,最後處分緩起訴1年,並向公庫支付3萬元。因而對於毒犯偵訊時,實務上大都會上銬。

他強調,不正詢問,重點應該是在於詢問方式有無足使受詢問者無法出於任意性而回答,倘若不符合此要件,且系基於戒護安全考量,自不宜貿然將其視爲不正詢問方式。至於其自白是否與事實相符,乃另一問題,不可因爲自白內容經調查後認與事實不符,率認上銬詢問即屬不正方法。

販毒是重罪,本應就身歷其境的「理性警察」判斷爲準,若最靠近嫌犯的員警認爲其涉犯重罪,爲避免抗拒、脫逃、攻擊、自殺、自傷或毀損物品並確保相關人員安全等風險,便得使用警銬;除非法官發現嫌犯明顯不需要使用警械的情況,否則不應檢討員警。爲保障案件雙方人身安全,併兼顧員警任務順遂執行,他支持本案應上訴,尋求上級法院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