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醫師廣告違憲/侵害言論自由 15大法官罕見一致決

憲法法庭認爲醫療法禁止醫師刊登醫療廣告部分,違反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判決違憲並即日起失效。圖爲憲法法庭書記廳長楊皓清(左)、新聞及法治宣導處長陳婷玉(右)說明判決理由。記者林孟潔/攝影

醫療法禁止醫師刊登醫療廣告的規定,昨被憲法法庭判決違反言論自由意旨且立即失效,也是少見十五位大法官「一致決」認定違憲。大法官詹森林提協同意見書,認爲全面禁止醫師登廣告的手段是「殺雞用牛刀」,違反比例原則。

詹森林指出,醫師是醫療機構的靈魂,但醫療法卻規定僅醫療機構可以登廣告,把醫師排除在外,全面禁止醫師從事資訊性醫療廣告的手段,不僅不符言論自由的意旨,也牴觸平等權、工作權及人格權。

大法官黃昭元認爲禁止醫師刊登醫療廣告是不切實際的過時手段,醫師是醫療服務的主要直接提供者,以醫師爲廣告主體,能充分正確提供醫療資訊給患者參考。

黃指出,醫療法規定目的僅爲行政管理方便,並非重要公益,立法目的已違憲;國家或以「維護醫師的職業形象」爲目的,來限制醫師從事醫療廣告,背後想法是「醫師可以有令人敬畏的福馬林味,但不應有令人嫌惡的銅臭味」,此種規範目的恐怕是過於古老的浪漫想像及期待,多半也是一種「爲了你好,所以要限制你」的片面好意,不免流於家長主義的強制施恩。

大法官許志雄認爲醫療具高度專業性,一般人難以判斷醫療廣告是否爲真,或有無虛僞誇張情事,國家爲確保民衆權益,有必要嚴格規制醫療廣告,但醫療法全面禁止醫師刊登廣告,手段嚴厲,涉及侵害言論自由、職業自由及平等權的問題。他說,在人權體系中,言論自由具有受高度保障的「優越地位」,採取較嚴格的審查基準,此部分已獲違憲結論,無須再審查職業自由、平等權。

大法官蔡宗珍協同意見指出,醫師就執業基本資訊的廣告,屬於醫師執業核心範圍,受憲法職業自由的保障,醫療法一律禁止醫師刊登醫療廣告的手段,已侵害職業自由,足以得出違憲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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