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金融機構資料 金管會開放9大類共享

金管會副主委邱淑貞表示,隨着金融創新不斷髮展,金融服務提供已跨越各機構,但過往部分金融法規未具體規範客戶資料共享原則。爲提升消費者便利性、強化金融機構風險控管及促進金融機構間跨業合作,因而訂定「金融機構間資料共享指引」並開始實施。

指引中規範金融機構間可共享的資料,包括客戶基本資料、身分覈驗資料、帳戶資料、金融商品或服務之交易紀錄,以及負面資訊、認識客戶(KYC)資料、金融機構加值資料、電子通訊歷程紀錄、其他經客戶及合作金融機構同意共享的資料等9大類。

綜規處處長鬍則華說明,此指引適用對象共有3類型,第一類爲金控集團、第二類爲非金控的金融集團、第三類爲既非金控亦非金融集團的金融機構間,這三類在取得客戶同意、並保障客戶權益下均可共享資料,而前兩類因屬於同集團,可進一步建置資料庫。

若已有其他法令可依循共享資料,將不受新規定影響。未明確規定或未限制部分,金融機構在完備內控規範、並經董事會同意後,可依此指引、個資保護法及內控規範辦理。已依其他法令或個資法共享資料部分則可繼續辦理,並在半年內完備內控規範報董事會同意。

胡則華指出,金管會重視內控制度及落實執行,因此不以向金管會申請作爲開辦必要條件,不過,證券期貨業若欲辦理第三類的金融機構間資料共享,則採取首案申請覈准制。相關申請原則已詳列在問答集中,業者可至金管會官網確認。

邱淑貞表示,訂定指引目的在於明確揭示金融機構跨機構間資料共享機制,以提升消費者權益,並在資安原則下促進客戶資料的合法、合理利用,提升客戶交易便利性,並減少各機構因重複建置與維護客戶資料所增加的營運成本,可提升效率、發揮加乘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