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金管會5方向強化議事程序 防泰山爭議重演

此次修法明確審計委員會的召集人選任方式,避免董事會未確定延長開會時間而引發爭議,被外界視爲「泰山條款」。對此,證期局副局長高晶萍不評論單一公司,僅表示將可望避免鬧雙包紛爭、董事提出訴訟程序更完備,及降低審委會主席逕行宣佈散會的程序瑕疵。

泰山去年初爆發經營權之爭,由於原公司派決議投資街口金融科技4成股權,與市場派引發激烈衝突,4月中召開的審計委員會更上演主席被帶走而直接散會狀況,由於當日與5月初續行召開,2次均未於會議召開7日前通知各獨董,8月遭金管會開罰96萬元。

高晶萍表示,修法對外預告期間接獲5則意見,最終參採2則。一是考量審計委員會實務上可能由4人組成,酌修爲若已屆開會時間但審委會出席成員未達半數,主席可宣佈當日延後開會。意即若審計委員會由4人組成,即使只有2人出席仍可開會,不必延後。

二是金管會原僅規定若未經審計委員會逾半數同意,主席不能逕行宣佈散會,預告期間參採外界意見,增訂若主席未依規定逕行宣佈散會,留在現場者可推選代理人繼續進行。不過,若席次爲偶數,仍可能發生代理主席難產狀況,因此證期局已提示組成人數最好爲奇數。

此外,在董事會議事辦法方面,此次修法明定出席人數不足時,主席可宣佈延後開會的時限以當日爲限。同時,考量實務董事會議進行中,主席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或未依規定逕行宣佈散會時,爲避免影響董事會運作,明定董事會主席的代理人選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