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產品適當性管理辦法》徵求意見,清晰界定金融機構與客戶的權利義務邊界
3月28日,金融監管總局就《金融機構產品適當性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下稱《辦法》)公開徵求意見。《辦法》明確金融機構應當清晰界定產品的屬性特徵、風險水平、權利義務關係和適合的客戶範圍,並應當對本機構發行和銷售的投資型產品統一劃分風險等級,對銷售的保險產品進行分類分級等。
中國民生銀行首席經濟學家溫彬認爲,近年來,在監管部門與銀行業的共同努力下,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政策舉措陸續出臺,便民利民的金融產品服務推陳出新,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取得明顯成效,但部分金融機構在具體業務操作中,仍然存在產品與客戶需求及風險承受能力不匹配、風險承受能力評估流於形式等問題。
“邊界清晰、尺度明確、標準細化、溫暖有度”,溫彬用了四個關鍵詞來解讀《辦法》的主要內容。在他看來,針對金融機構,該辦法清晰界定了金融機構與客戶的權利義務邊界,要求金融機構承擔適當性管理主體責任,包括產品風險評級、客戶評估、匹配建議等方面。針對客戶,客戶在知情基礎上自主承擔風險,需如實提供信息,否則金融機構可拒絕銷售,避免權責不清導致的糾紛。
《辦法》要求產品風險等級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一級至五級,並動態調整,避免"一刀切"。與此同時,該辦法要求區分專業投資者與普通投資者,前者可簡化流程,後者強化保護。
在風險評級方面,《辦法》明確理財產品風險評級和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評估要素的細化要求。在評估標準方面,《辦法》要求投資者在同一金融機構進行風險承受能力評估單日不得超過兩次,年度累計不得超過八次,防止隨意調整。在行爲禁止清單方面,明確禁止代替客戶進行評估、虛假宣傳、風險錯配等事項。
《辦法》對65歲以上投資者提出更細的操作流程,要求對老年人追加告知、延長考慮時間、線上流程需具備適老性等;在投訴處理機制方面,《辦法》明確協商、調解、仲裁等多途徑化解,避免矛盾激化;在信息保護與披露平衡方面,《辦法》既要求客戶提供必要信息,又嚴格保護數據安全,並以便於接受和理解的方式向普通投資者披露風險,提升服務獲得感。
溫彬表示,在落實舉措上,商業銀行通過“制度+系統+人員”三位一體協同發力,將適當性管理融入經營管理全鏈條,最終實現“賣者盡責”“買者自負”的平衡,在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同時,推動銀行自身高質量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