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公開收購 可用股票

公開收購相關修正

公開收購更透明、多樣化。配合持股申報門檻已由10%降爲5%,金管會22日公佈修正公開收購相關辦法,其中明訂公開收購亦可用國內有價證券作對價,即發新股、用其他公司老股或發債,來兌換目標公司股票,代替現金公開收購。

金管會亦強化三大管理,即非現金公開收購者,要提供履行支付能力的證明,如存款證明或資產等;二是先前公開收購必須公平依比率分配至「千股」,改爲「股」,即零股投資人亦受保障;三是延長公開收購以一次爲限,延長不逾50天,現行是未限次數,但合計不逾50天,新規定只能延一次,相對有助市場穩定。

證期局副局長張子敏指出,有些規定分散在集保內控、問答集裡,此次納入「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及「公開收購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讓規定整合、更明確,預告60日,預計最快11月上路,未來若有違規,即可處24萬至480萬元罰鍰。

張子敏表示,因過去曾發生過公開收購「成功」,但買家卻不夠錢履行交割的案例,因此增訂公開收購人可以「國內有價證券」作爲收購對價,且應提出履行支付收購對價能力證明,完備對公開收購應賣人權益的保障。

例如甲公司要發行新股,以1股新股換1股乙公司股票,公開收購乙公司50%股權,若市價達200億元,則甲公司就要提出具200億元現金或債券資產的證明,以免發新股不成,損及應賣者權益。

張子敏表示,收購者可用「存款」或「股票」,即提出銀行存款證明或股票存集保的證明,確保公開收購可以成功。

據證期局統計,自2002年法令頒佈至今年8月21日,共有188件公開收購案;今年以來則有三件、其中有一件不成功,原因是「條件沒有成就,未達原訂的百分比門檻」。

另外,明定申報延長公開收購期間以一次爲限,一次延長最多50天,也就是最多可有100天收購日,申報延長公開收購期間以一次爲限,並將「公開收購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部分申報書件(負履行義務之承諾書、獨立專家之評價合理性意見書及公司決議文件等)納入條文,並增列不適用強制公開收購的條件,包括依據企業併購法進行股份轉換取得公開發行公司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