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高雄女童「被安置2次」悲慘案例 監院要高市府、衛福部檢討

監院通過監委王幼玲、蔡崇義及張菊芳所提調查報告,促請高雄市政府、衛生福利部檢討改進。(邱新博攝)

監察院17日通過調查報告指出,高雄市有1名女童剛出生就被父母委託市府送往寄養家庭,但在2歲時返家不到1年後就遭受虐待而再度被安置,顯示政府對於安置兒少的返家準備、後續追蹤和對原生家庭的支持均未健全落實,監院並通過監委王幼玲、蔡崇義及張菊芳所提調查報告,促請高雄市政府、衛生福利部檢討改進。

張菊芳指出,現行由地方政府社政機關主導的兒少家外安置型態有兩種,一是依照《兒少權法》規定因家庭重大變故、家長無法照顧或無力管教的「委託安置」,以及因兒少身心受虐而採取的「保護安置」,但無倫何種兒童都應該受到政府保護,卻因爲兩者執行機制不同,造成接受替代性照顧的兒少有不同的待遇和處境,衛福部須正視。

張菊芳表示,「委託安置」無須經過法院審查裁定的程序,由父母、監護人申請並經行政機關評估即可安置兒少,而「保護安置」在緊急安置、繼續及延長安置,依法都須通知法院或有法院裁定,相較之下,「委託安置」對於將兒少帶離原生家庭的事前審覈程序不足,也不符合《兒童權利公約》的意旨。早在106年間我國提出首次《兒童權利公約》國家報告,國際審查委員會就對我「委託安置兒少」的方式,表達關注並提出建議。

監委調查發現,截至110年底,地方社政機關的家外安置兒少,仍以委託安置方式佔多數,其中並有超過5成的個案安置時間超過2年以上,凸顯兒少長期安置無法返家的現象,並有超過3成是學齡前小小孩;數據也顯示部分縣市多偏向使用委託安置,並有許多個案因行政機關便宜行事,而被以委託方式進行安置,讓長期委託兒少與原生家庭關係薄弱。

張菊芳再指出,在兒少安置期間,如何協助家庭重整是涉及兒少、家庭、主責社政單位、安置單位等多方合作的重要工作,是兒少返家的基礎,近年衛福部雖積極推動「家庭重整服務」,並納入作業流程,但第一線的實務專家及工作者仍指出,團隊工作與決策模式沒有落實、安置單位與原生家庭欠缺合作、會面交往及漸進式返家流於形式、返家準備不足、各縣市資源呈現落差、特殊兒少的資源薄弱等困境,衛福部須積極因應解決。

張菊芳說明,《兒少權法》規定地方社政機關對於結束家外安置返家的兒少,應追蹤輔導1年。但根據衛福部提供的數據顯示,近3年結束安置的兒少在返家後1年內,有7.7%至1成再被通報,有5.4%至6.4%再度被列爲保護個案,其中更有重大兒虐致死案件,嚴重威脅侵害兒少的生存權。3位監委俱指出,我國目前針對返家再受虐議題,欠缺細緻的研究與追蹤,僅有個別案件的檢討,缺乏系統性檢視,對於現行服務的成效也缺乏評估監測,建議可以借鏡國外研究,對現行政策做出修正。

王幼玲最後補充,家庭是兒少最適合生長的環境,但在原生家庭出問題的時候替代性照護是最後一道防線,但替代性照護的最終目的還是希望兒童可以返家,她表示,返家制度的評估需具體落實,否則容易帶給兒少二度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