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車給「蝦米」蔡秉逸殺人還幫清洗血跡 車主被判刑5個月

黃男借車給「蝦米蔡秉逸使用,還幫忙清理車內血跡,被依湮滅證據罪嫌將起訴,臺南地院將他判刑5月,可易科罰金。(圖/記者林悅攝)

記者林悅/臺南報導

1名黃男子借車給「蝦米」蔡秉逸使用,蔡嫌駕車前往臺南安平刺殺王姓死者將車交還,黃男明知車內有血跡,還幫忙清理,臺南地檢署檢察官依湮滅證據罪嫌將他起訴,臺南地院審結,1日將他判刑5月,可易科罰金。

臺南地院行政庭長林福來指出,臺南地院審理「蝦米」蔡秉逸等人涉嫌殺人案件,其中32歲的黃姓男子被檢察官依湮滅證據罪嫌起訴,臺南地院6月1日下午2時30分宣判,將黃男依湮滅刑事證據罪,判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折算1日。

判決書指出,被告黃男將其使用之黑色馬自達自小客車,借給蔡秉逸使用,蔡秉逸之後搭乘該車去臺南市安平區殺害王重傑(蔡秉逸所涉殺人部分另案審理中),於犯案後不久,蔡秉逸於2021年2月16日晚上7時許,駕駛該車至臺南市安南區段附近之興安宮,將該車返還給黃男,蔡嫌並向黃男表示因與他人發生衝突,車內留有血跡要求黃男幫忙清理。

黃男明知該車內留有血跡,屬關於他人刑事犯罪之證據,竟仍基於湮滅他人刑事案件證據之犯意,於同日將車內血跡予以擦拭清理以湮滅證據。黃男犯罪事實坦承不諱,蔡秉逸於警詢中證述相符,黃男犯湮滅刑事證據罪,應可認定;又被告所犯湮滅刑事證據罪,於共同被告蔡秉逸殺人刑事案件裁判確定前自白,依刑法第166 條規定,減輕其刑。

法官認爲黃男在經由蔡秉逸告知與他人發生衝突糾紛而在車內留下血跡,應可知悉蔡秉逸所涉及衝突並非事小,對該血跡屬他人發生刑事案件所相關重要事證應有認識,竟受蔡秉逸所託擅將遺留車內之證據予以湮滅,嚴重影響偵查機關對案件之偵辦之目的,對於國家機關訴究刑事犯罪及刑事訴訟追求事實發現之危害非輕,所爲誠屬不該。復考量黃男素行狀況系因與蔡秉逸朋友交情而犯案,犯後坦承犯行,尚未造成本案重要事證全部湮滅,致犯罪因而無法發現追訴之犯罪情節量刑5月,並諭知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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