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解聘辦法惹議 全教總批教育部:以勘誤「偷渡」修法
▲全教總今舉行記者會批評教育部,僅用一紙函文「偷渡」修法。(圖/全教總提供)
記者楊惠琪/臺北報導
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今指出,教育部新修正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已於今年4月發佈,但教育部日前卻以函文通知相關主管機關部分條文「勘誤」內容,刪除同涉霸凌案的「校長」由校事會議調查的文字內容,如此重大的異動,未依行政程序法修正,竟以勘誤偷渡修法,有明顯的行政疏失。
全教總今舉行記者會指出,教育部在教師解聘辦法的修正程序中,先是倉促修法,面對諸多爭議,仍急於上路,事後卻又勘誤偷渡修法,批評教育部未遵守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法規命令的修正,有明顯的行政疏失。
全教總檢視教育部3項條文的「勘誤」內容,除了第 9 條項次誤植、第62條第2項缺漏一個「日」字,第58條的「勘誤」內容,更變更校園霸凌事件行爲人涉及複數身分時的調查程序,已是程序事項變更,以「勘誤」方式處理明顯不符法制程序。
全教總理事長侯俊良說明,檢視教師解聘辦法修正,從草案到發佈,教育部揭露的第58條新增條文以及修法說明文字,一直都是明定校園霸凌事件行爲人同時包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教職員工及學生時,適用此辦法的調查程序,如今教育部僅用一份函文勘誤,就將「校長」刪除,也就是校長不在校事會議調查之列,如此重大的異動,竟然不是依照行政程序法的規定辦理,而直接以勘誤了事。
侯俊良指出,教師解聘辦法修正,涉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處理疑似不適任教師應被規範的程序規定,影響層面甚廣,全教總之前就已一再針對調查員全部外聘、調查小組組成等爭議提出質疑與建言,但教育部仍執意倉促上路,現在竟發生條文誤謬、疏漏情事,更凸顯教育部倉促修法,有明顯的行政疏失。
全教總要求,教育部按規定踐行法規命令修正程序,應再度檢視前已發佈修正的教師解聘辦法,在教育現場是否仍有窒礙難行或有偏頗之處,應並同辦理辦法再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