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法》通過「教學不力」條款 不適任教師經教評會及專審會審議後汱除

▲立法院今繼續逐條審查教師法」。(圖/記者崔至雲攝)

記者崔至雲/臺北報導

立法院教育文化委員會今(1日)繼續逐條審查「教師法」,聚焦在處理不適任教師爲主,同時涉及學校評會組成、專審會的設立與組成等,上午初審通過第16條「教學不力條款,若「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經教評會3分之2出席、3分之2通過後,可解聘或不續聘

修法草案第16條中,當教師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經教評會3分之2出席及3分之2審議通過後,可解聘或不續聘;但高中以下的教師有教學不力等情況,學校可向主管機關申請「教師專業審查會」調查,確定屬實後再召開教評會,只需2分之1出席及2分之1通過即可解聘、不續聘處置。

立委吳思瑤指出,教育部應針對現在的教學不力認定參考基準進行檢討,應把「教學不力」和「不能勝任工作」加以區隔。立委鍾佳濱也說,「有教學不力有具體事實」和「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違反聘約且情節重大」分軌處理,第一款走專審會,就限定是教學無能,送專審會;第二款因涉及勞資雙方的利益,將由教評會處理。鍾佳濱進一步處理,不能勝任工作的老師送專審會審議後,由「較鬆」的教評會門檻,2分之1出席、2分之1通過就被解聘,避免動輒讓學校以行政不力解聘老師。

教育部長潘文忠迴應,處理教學不力教師等情事,第一關一定會有教評會的處理機制,學校也可另向主管機關申請送專審會,若老師因非個人表現因素而有教學不力等情事,因此這次修法增加了另一個途徑,可送到專審會進行專業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