絞殺少女焚屍逍遙22年 最高法院大法庭裁定「有追訴權」
17歲的林姓少女遭毒打絞死焚屍,兇手逍遙法外多年,後因秘密證人檢舉被查獲,兇手潘子鑑、陳諭詩二審都被判14年半。(本報資料照片)
24年前年僅17歲的林姓少女,遭人毒打絞死焚屍,直到前年才偵破,去年臺灣高等法院將行兇的潘子鑑、陳諭詩輕判14年6月徒刑,上訴後,經承審法官提案,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審理後裁定「有追訴權」。
大法庭裁定,2006年7月1日修正前刑事訴訟法規定,就算犯人不明,檢察官調查所進行的偵查程序,仍是對犯嫌行使追訴權;也就是殺人的被告不能主張時效完成,仍須受刑罰追訴;最高法院分別承審潘子鑑及陳諭詩殺人案,及犯案時未成年的陳姓少女部分,將依據大法庭裁定結果,就個案做成裁判。
現年43歲的潘子鑑、44歲陳諭詩,及42歲吳男、39歲陳女曾合資在桃園經營檳榔攤,1998年潘男等4人因細故共同毆打併拘禁當時只有17歲的林姓少女,隔天用毛巾勒斃她,將屍體焚燒棄置。22年後,檢警才因秘密檢舉破案。
刑責部分,去年高院考量潘子鑑、陳諭詩殺人時太年輕,思慮欠周,輕判14年6月徒刑,同案陳姓女共犯,因犯案時未成年由少年法庭審理,潛逃國外的吳昶弘則通緝中。
民事求償部分,桃園地方法院一審認定潘子鑑等4人殺害少女,造成林父痛失愛女,天人永隔,精神極大痛苦,須負連帶賠償責任,但因潘、陳主張已超過10年求償時效,抗辯應免賠,法官只判決陳諭詩及逃亡中的吳昶弘各賠177萬7873元。
陳女不服提上訴,高院二審認定她在1998年殺人,但林父去年才提求償訴訟,超過《民法》所定10年的最長時效期間,請求權時效已完成,改判陳女免賠。